編輯同志:
前不久我找了一家搬家公司為我搬家。在搬家過程中,搬家公司的員工王某、張某不慎將我的家具損壞。我要求搬家公司賠償,搬家公司稱與王某、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在搬家過程中造成財產損壞的,由王某、張某自行承擔,要我去找王某、張某索賠。請問搬家公司的說法對嗎,我該怎么辦?
小何小何同志:
搬家公司的說法是不成立的。你的損失應由搬家公司來承擔。這里涉及法人職工侵權的民事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王某、張某是受搬家公司指派從事搬運家具的活動,是為公司履行義務。二人在搬運過程中不慎損壞家具,其行為是有過錯的,但由于他們是在為搬家公司履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過錯,因此責任應由搬家公司承擔。至于搬家公司所稱與王某、張某在招工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是搬家公司與王某、張某在勞動中形成的勞動關系,其中的約定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是有效的,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搬家公司可以在內部依照規定進行處理,但對外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你的損失。
《市場報》 (2005年02月0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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