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郭云鐵
近年來,高科技手段被運用到考試作弊之中,利用手機、傳呼機傳遞試題、答案的作弊方法在各種考試中“大行其道”,令監考人員防不勝防。前不久,陜西省人事廳和財政廳在一次全省考試中使用了無線干擾設備,令作弊者“美夢”破滅。但同時也會殃及周圍的人正常使用手機,對他人的通信自由權利構成侵犯。那么如何來調整這些利益沖突?對安裝干
擾設備我國法律有什么規定?考場上該不該安裝干擾器?
《憲法》權利大于紀律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彼,通信自由應該是一項《憲法》權利。毋庸置疑,影響他人手機正常使用是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
那么考場作弊行為是否關系到國家安全呢?在我國,對考場作弊行為一般只定性為違紀行為,對偷盜試卷等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從國內的幾則判例來看,是定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而本罪在我國刑法中歸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而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所以,在目前干擾技術尚不成熟的情況下,用干擾器防止學生手機作弊的做法不宜推廣,以免為了執行紀律卻違反了法律。
干擾器使用有限制
實踐中,手機干擾器不但在防止考試作弊中使用,一些醫院、加油站、影劇院等也私自安置該設備,用于暫時解決手機信號干擾醫療電子設備、加重加油站設備隱患等問題。
目前大多數單位和場所安裝的手機干擾器大多沒有型號和設備制造單位標志,未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按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這些均屬非法行為。
按照規定,生產和銷售手機干擾器的企業必須獲得省以上國家保密局的授權,并到省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除極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安裝和使用通信干擾器。出現特殊情況(如保密機關需要安裝和使用),購買和使用手機干擾器必須出具省國家保密局的證明,首先要采用經國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門鑒定、推薦使用的產品,并且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安裝使用。
無線電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手機干擾器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種行政許可行為并不是任由無線電管理部門自由裁量,隨意許可,而只是對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資格和行使權力的條件進行審查核實。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考試中該不該使用手機干擾器,以及在哪種級別的考試中可以使用手機干擾器,缺乏具體的規定,所以從行政許可層面上來說,在考試中使用手機干擾器也缺乏法規支持。
完善教育法律體系
我國是一個考試大國,期中、期末、招生、畢業、晉級、晉職,還有英語、計算機、職稱等專業資格考試不斷。所以嚴肅考紀,公平競爭就顯得尤為重要。
對于手機干擾器這樣的防通訊工具作弊設備,并不是說就不可以用,用的目的是為了將來不用,但問題的關鍵是首先要對該設備的技術性能進行改良,不能考生、居民,場內、場外一并干擾,另外就是要完善我國的有關考試制度,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為考試中是否可以使用干擾器,哪一級考試可以使用做出規定,做到有法可依。
《市場報》 (2005年02月0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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