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農民工工資拖欠又成焦點。遼寧省作出決定:如因“政績工程”、“形象工程”資金不落實形成拖欠,并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項目,要被問責并追究行政責任。該省還將實行重大項目聽證和公示制度,從制度上約束建設領域產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行為。政府的良苦用心日月可鑒,但對決定所表達的思路,筆者仍持質疑態度。
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與“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很容易聯系起來,一是因為政
府工程的拖欠占有相當比重,二是因為凡“政績工程”,大都“透支”建設能力,因此易造成資金缺位。然而仔細想來,這也許恰恰是一個誤區。誰建工程和工程怎么建是兩碼事:“誰建工程”指的是動議者、投資者、可行性論證者、審批者、工程風險承擔者以及民事責任主體是誰;“工程怎么建”指的是憑什么認定該工程具備了開工資格,由誰放行,誰來監督建設過程的合法性、規范性等等。
“誰建工程”和“工程怎么建”這兩個方面,都亟待進行法制化建設、制度改進和流程完善。然而把兩個領域的事“攪和”在一起,不僅易造成思路上的混亂,也容易留下可鉆的空子。假如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資的工程不是“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還能不能對政府相關領導問責?或者,假如某工程純系“形象工程”但并未造成拖欠,那么在項目批準、監督等環節上又該由誰以及依據什么來把關、堵口?
在官員業績考核、政府工作評價中,只要現行政績標準體系不改變,“形象工程”就會長期、頑強地存在,甚至會變換出無窮的新花樣。這是因為,哪些屬于“形象工程”而哪些不屬于,在具體操作上很難找到真正的分水嶺;即使實行了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聽證和公示制度,聽證者、公示范圍的群眾依然難以把握判斷的標準,縱然有能力鑒別,只要政府權力能施加威懾到他們身上,就無法保證說真話。靠認定是否“形象工程”來問責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不僅缺乏邏輯上的嚴謹,更難付諸現實。
一項工程無論是政府的還是商人的,其建設規范應該是一樣的。好比為病人動手術,當然由不同醫院進行,但方案準備、器械準備等規范體系以及操作標準卻是全國統一的。手術規范能保持統一性和權威性,一個重要原因是手術有風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會有一種超越醫院權力的、統一的、具有法律權威的機制來檢查其規范的執行,并獲取追究其責任的證據。
從這個角度上建立起包括由誰監督、責任如何追究在內的“工程怎么建”的規范,管它是不是“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就不會發生或極少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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