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改變了原來按一次性獎金全額來確定稅率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點評】新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實質上就是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據了解,按此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不扣除最低免稅額,全額作為所得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據一位會計透露,“因為原來的方式稅費過高,一些公司已經私下采用分攤入12月繳所得稅的方式,現在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真是利民好政策。”
(點評人:邵一乙)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2月04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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