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艾枚 通訊員 衛亞偉 曉桂
年終獎6000元,按國家稅務總局新下發的(2005年)9號文件,納稅金額為300元;年終獎為6001元,同樣是國稅總局文件,納稅金額上升到575.1元,僅僅增加了一元年終獎,卻增加個稅275元。被認為在實質上降低年終個稅稅率的國稅發(2005)9號文件剛剛出臺就遭遇了財務人員的質疑。對于這種奇怪的現象,究竟是國稅總局文件出現了漏洞還是納稅人的
理解有偏差?
獎金多增一元個稅多繳275元
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2005]9號文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文件最為核心的內容,是將此前一次性獎金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變更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稅率。9號文規定原文如下: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江蘇一企業張姓財務工作人員據此算了這樣一筆賬:
某公司某職員年終獎是6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則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
如果這位員工的年終獎是6001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則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
同樣計稅標準,一元之差的年終總額僅兩職工個稅款相差275.1元。
一個文件兩種執行標準
張會計對記者說,春節臨近,單位這兩天正大加班加點計發2004年年終獎,按照國稅新的文件,卻發現在計發的過程中出現了較大的偏差。他們認為,這種情況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失公允。為了避免員工無辜多繳個人所得稅,希望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出臺補充文件解決問題。
如果國家稅務總局不能及時解決,作為財務人員只能嚴格按國家文件辦事。
而南京另一家紡織企業的財務人員則表示,國稅新發文件根本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位馬小姐表示,《通知》中的公式沒有問題,只是在實際計算時,應靈活掌握。
馬小姐表示,大家目前使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對應表,是按月計算的。而《通知》中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算法中,也明確表示需要將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所以,在計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應相應乘以12,以達到平衡。根據馬小姐的算法,發放6000元獎金的話,應納稅款仍為300元。但6001元則有所不同,應納稅款等于6001×10%-25×12,最后結果為300.1元。
專家、稅務部門兩種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在年前出臺(2005)9號文件,意在降低單位工作人員所繳納的個稅,在不同的企業,為何卻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納稅標準,分歧何在?
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張教授說,企業的計稅出現偏差關鍵出在“當月”兩字理解不同。根據國稅局公式表述“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就應按馬小姐的計算標準執行。
張教授認為,國稅發[2005]9號文件,目的更多在于公平、合理地降低稅率。年終獎金盡管一次性發放,但實際上是全年12個月的勞動所得,因此適用稅率時,不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現行規定分攤到12個月再使用稅率,能夠較好地體現稅收宗旨。只有按月計繳個稅才較為合理。
對于多增一元年終獎,多繳275元個稅的現象,稅務部門卻另有解釋。南京一地稅局工作人員稱,在個稅繳納中,因一元差額出現較大偏差的事屬正常。例如,按南京1200元的個稅起征點,每增加500元,個稅率增加5%,工資性收入是2200元,個人所得稅為220元,當工資性收入為2201,個人所繳納的所得稅則為330元,一元之差,個稅增加110元,工資基數再提高,因一元之差,個稅差距更大。這位工作人員認為,應按6000除以12后為500元計算個稅,6000元可能剛好處在稅率計算的一個“關卡”上,只能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同時,12365納稅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新的年終獎的個稅計算辦法,國稅總局并未配套下發相應的《計算細則》或《辦法》,各單位也只能依照《通知》準則計算。
《江南時報》 (2005年02月05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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