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3月1日起,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予以公布的《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施行,今后用人單位必須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即經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業培訓等簽訂書面協議。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適用該規定。
15項內容要集體協商
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必須根據該規定,將以下15項內容經集體協商后寫入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中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勞動報酬須簽專項協議
同時,用人單位和職工任何一方均可就第十五條的多項內容或者單項內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雙方應當就職工勞動報酬進行集體協商,并簽訂專項工資協議或者把勞動報酬作為集體合同的必備內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拒絕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說明理由。
合同變更要協商
規定指出,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至3年,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如果要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按照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對集體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有新的規定,集體合同與之相抵觸的,應當及時變更。
四種情形可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集體合同: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部分無法履行的;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合同負相應責任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職工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用人單位一方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及時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審查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職工方集體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給職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同時,用人單位損害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合法權益或者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東方新報)
(金陵/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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