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本報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日前公布,并自1月3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的定義、管轄權及受理范圍。
《規定》明確指出,投資者對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規定》,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包括:證券交易所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授權,或根據其章程、業務規則、業務合同的規定,對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以及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監管職能過程中引發的其他訴訟。
對于上述訴訟案件,凡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新華(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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