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股權分置需要完善制度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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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2日 10:08 上海證券報 | |||||||||
綜觀世界各國的股票市場,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自利"天性驅使下的大股東和經理人往往會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成熟市場國家都將中小投資者作為保護重點,一方面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縮小信息不對稱程度;另一方面建立嚴厲的懲戒機制,對信息造假者和損害委托人利益者作出事前的警示、事后的懲罰。經濟學研究已經證明,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的發展狀況與投資者被保護程度密切相關。
非流通股股東通常擁有實際控制權,上市公司的經理人一般由它們安排,其它市場普遍存在的大股東與小股東、股東與經理人矛盾,在我國突出表現為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矛盾。股權分置格局下不同類型股東的權利、義務和獲利方式大相徑庭,導致了這類矛盾的復雜化,而相關制度的不健全又使矛盾長期得不到緩解并日益擴大。 在全流通條件下,大股東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獲得公司價值提升的利益,此時大小股東的利益有很高的吻合度。而當股權的流通性出現制度差異后,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東必然會尋找其他獲利途徑,至于選擇什么樣的途徑,則取決于制度安排和制度的執行質量。 我國股市的很多監管制度都是從成熟市場移植而來,由于這些制度并沒有考慮股東利益的分裂,因而其結果常常是南橘北枳。例如,成熟市場通行的增發新股便成為了非流通股股東侵占流通股股東的工具;又如認購股票成本的巨大差別使現金分紅常常成為非流通股股東快速套現的手段。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在客觀上縱容了非流通股股東的"自利"行為,違法違規的低廉成本與巨大收益實際上不斷地起著負面的激勵作用,如果嚴格執行《公司法》、《刑法》對抽逃資本的處罰,那么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巨資也不會成為普遍現象;假如嚴懲了瓊花事件的責任人,那么投資者亦會對中小板多幾分信任。現代市場制度是一個體系,各項制度的作用通常交織在一起。我國股市股權分置的負面影響因為其他制度的缺陷而出現了成倍放大。 IPO節奏掌控不當、券商的違規經營、上市公司的明顯違法行為受不到應有懲罰,這些實際上與股權分置并沒有必然聯系。東歐轉軌國家股市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美國股市的安然事件都說明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只是取決于股權是否流通。將我國股市的種種問題全部歸結于股權結構的分裂無疑是片面的,也違背了證券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 破解股權分置難題,勢必涉及難度空前的流通股股東補償問題,也勢必造成股票供應量的爆炸增長,而且在制度的懲戒功能、監管水平、執法質量沒有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即使解決了股權分置問題,照樣會有大量損害中小投資者的行為發生,如利用虛假信息、利潤操縱等手段配合大股東高位套現的事例就不會是個別現象。制度變遷的效果與制度變遷的順序息息相關。因此,個人認為股權分置問題終究要解決,但當務之急應該是結合我國實際建立懲戒機會主義行為的各種制度,用分類表決制度和嚴刑峻法來抑制非流通股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自利"行為。制度基礎設施的顯著完善、上市公司質量的全面提高將極大減小解決股權分置對市場的沖擊。當然,制度的建設以及投資者對制度效果的認識都需要時間,這個過程中更需要有關部門對市場的積極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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