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助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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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1日 11:30 上海證券報 | |||||||||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糾紛也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迫切需要開辟新的解決糾紛的渠道。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于2004年1月18日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證券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合同糾紛,可適用仲裁方式解決。 一、仲裁是解決證券糾紛的重要途徑
證券仲裁是指在證券市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與證券發行或者交易相關的爭議時,根據各方當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按照一定的審理程序作出對各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的公斷或者裁決。 作為證券訴訟之外的一種糾紛解決程序,證券仲裁有效地集中了調解和訴訟的優點,具有其他程序無法替代的合理性,是減輕司法壓力、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證券仲裁也是國際上解決證券糾紛的主要手段,美國是現代證券仲裁制度的發源地,證券仲裁有近200年的歷史,已逐漸探索出一套比較完善有效的證券仲裁制度。 二、證券仲裁的受理范圍較為廣泛 我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可以適用仲裁。" 《通知》規定了證券仲裁的范圍,涵蓋了投資人、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各類證券市場主體。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要求各地仲裁機構,無論證券市場主體的資產多少,無論糾紛標的額大小,都要一律平等地提供仲裁服務,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三、投資者可通過仲裁途徑維權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爭議分為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目前仲裁尚限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還不可通過仲裁解決,主要是因為侵權爭議往往事先沒有仲裁協議,無法提起仲裁。仲裁條款的簽訂是進行仲裁的必要前提,我國現在的絕大多數的證券發行和交易關系中事先沒有仲裁協議的安排。為此,《通知》建議"訂立證券、期貨合同和制定證券、期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格式合同,應當按照仲裁法和國辦22號文件的規定,將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載入合同爭議解決條款。凡不符合仲裁法和國辦22號文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在2004年6月30日前依法修訂"。因此,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管理公司等簽訂各種服務合同時,要仔細審核有無仲裁條款,以便日后權益受損時,就能通過仲裁快捷、高效地解決。 對于上市公司侵權問題要提起仲裁,情況較復雜。以前有規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應當將下列內容載入公司章程:公司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外資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而對我國內地上市公司則無此要求。所以《通知》對"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公眾投資人之間糾紛的仲裁,另行研究確定"。但相信通過普及仲裁知識,在上市公司章程或發行文件中使用仲裁標準條款,自覺主動采用仲裁方式,就可使投資者保護更多了一個途徑,為證券市場發展創造更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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