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為老總攜款外逃買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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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1日 11:06 上海證券報 | |||||||||
近日,證券市場又曝出了開開實業(資訊 行情 論壇)等上市公司老總攜款外逃事件,造成將近3億以上資金流失。據統計,近2年來,證券市場上已發生了近20家上市公司董事長、老總攜款外逃事件。那些董事長、老總等卷走了上市公司大量資金,至今逍遙法外,從而造成了這些公司及其投資者的巨大損失,更使得其中一些公司由此走上了虧損、摘牌的道路。由此,許多投資者不由得要問:"誰來保護我們的權益?誰來為董事長、老總攜款外逃買單?"
毋庸置疑,在證券市場上,每一個投資者都必須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但正如不少投資者所說:"投資者應該從公司公開的信息中,判斷出公司的價值,并由此作出投資抉擇。但作為中小投資者,我們怎么能夠從那些信息中,判斷出董事長、老總的人品和素質?" 董事長、老總攜款外逃造成的損失,如果大股東屬國資成分,可能自然會由其派出上級下個"用人不當"的結論;如果大股東是民營的,則可能無人問津。總之,流通股股東碰上這種事,只好自嘆倒霉。確實,作為投資者,在目前階段,無論是對董事長、老總的監督,還是對上市公司的監督,都是無力的,也是無奈的。但恰恰是,無奈的投資者,要為上市公司董事長,老總的違規、違法行為買單,這顯然有失公平。 解決的辦法有嗎?我以為應該是有的。筆者在此提幾點,只想起到拋磚引玉作用,并供有關方面參考。 首先,我以為有關管理者應該本著從"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思路,確立"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今后假如上市公司董事長、老總攜款外逃,對上市公司造成的損失,由大股東或者董事長代表的股東賠償。這應該是建立在目前特殊股權結構下,制約大股東行為,并促使大股東對選派的董事長、老總進行有效的、經常性監督的好辦法。 其次,對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實行連帶責任制。也就是說,董事長、老總外逃造成損失,董事會董事、監事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促使董事、監事真正地負起責來,再也不能做"花瓶"了。 第三,對上市公司財務總監以及總會計師,逐步實行獨立制。可由流通股股東從非上市公司人員中,選舉出具有注冊資格的會計師擔任以上兩個職務。這樣做的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控制資金的使用。 如果有關部門多想想辦法,是能有力遏制董事長、老總攜款外逃的現象,同時也能很好地解決由誰為攜款外逃董事長、老總買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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