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下放金融呆賬稅賦審批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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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1日 08:46 上海證券報 | |||||||||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由原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下放至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據悉,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而作出的調整。 《通知》規定,從2005年度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
《通知》還明確,對2004年及以前年度發生、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項)5000萬元以上的呆賬損失,也按調整后的審批權限處理。 據了解,2003年6月19日通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通知》是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4號令)中有關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方可稅前扣除規定的解釋。《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的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呆賬損失稅前扣除也按該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其申報審批的程序、權限和具體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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