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董永紅
2004年7月21日上午,36家租賃上海市普陀區祁連山路普寶公司廠房的企業員工以消防水槍、磚塊對準備強拆廠房的城管隊員進行“抗擊”,在數十名員工拿出煤氣罐和打火機準備引爆的情況下,200多名城管隊員、公安人員及大型挖掘機撤離了現場。
失信激起群憤
一位入駐企業負責人向記者展示已經安裝好的一地設備。他說,如果要拆除廠房,幾十萬的廠房投資就泡湯了。2002年9月之后,在普陀區桃浦鎮政府及其下屬的上海市新楊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楊園區)為普寶公司出具產權證明的情況下,來自全國各地的36家企業先后與普寶公司簽訂了3-12年不等的廠房租賃協議。
今年4月1日,普陀區規劃局對普寶公司商務樓實施強拆后,入駐企業不斷接到普陀區政府部門通知,要求企業自行搬出普寶公司,但對于企業提出的合理賠償要求和安置事宜卻置之不理,并加速強拆進度,36家企業代表為此數次上訪,但材料轉到普陀區政府后卻沒人理會。
強拆理由能否成立
2002年6月18日,桃浦鎮政府和新楊園區作為甲方與普寶公司簽定協議。
協議簽定后,普寶公司斥資3000萬元,在城郊結合部廢棄的垃圾場上建造起了2.5萬平方米的倉庫。2004年3月30日,普寶公司廠區墻上突然貼出一份落款為普陀區規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5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但是,奇怪的是兩天后,普陀區規劃局就與城管大隊及桃浦鎮的行政執法人員動用大型機械將普寶公司的一幢商務樓實施了強行拆除。
普陀區城管大隊要求普寶公司拆除的原因是“擅自搭建妨礙市容景觀的建筑物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而什么情況下才算妨礙市容,妨礙和不妨礙市容景觀的標準是什么,由誰說了算,《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
難道政府也會過期?
秦國良始終沒有搞到建設許可證和房產證,客戶相信他的原因在于:他們都看到了普寶公司和新楊工業園區簽訂的協議書,拿到鎮政府的“產權證明”。在普寶公司和啟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上,第六條規定:“目前,甲方房產證在辦理中,乙方因辦理營業執照需房產證明,由甲方當地政府出具產權證明。”
而在劉明新手上,記者就看到了一張產權證明,寫道:“茲有劉明新建辦的上海銘鑫大酒店,其經營場所為南大路799弄81號,經營面積為1500平方米,其產權屬于上海普寶倉儲有限公司。”下面又手寫了一行字:“房屋產權在辦理中。”蓋章的是桃浦鎮政府和新楊工業園區管委會。
劉明新告訴記者,他和其他一些企業的經營者到普陀區有關部門進行商談時,區長辦公室主任、區拆遷辦領導小組組長陸某稱:“產權證明過期了!”劉明新等對這個表態十分不理解,他對記者說:“這是政府蓋的章,難道政府也過期了?經過這件事,黨和政府已經不值得我們相信了。”
對于是否強拆普寶公司倉庫,政府部門也有不同意見。普陀區城管副大隊長康國強稱,上海市今年年初開始清理外環線周邊違法建筑,并非針對普寶公司一家;行政處罰過程完全合法,違法建筑必須拆除;企業有困難可以找政府,也可以走司法途徑。上海市建委城建監察處處長李國富則認為,對這樣一個面積龐大、涉及企業和員工眾多的倉庫,不能簡單地說拆就拆,還要考慮它違章違法的原因。
專家認為強拆明顯違法
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政法研究會主任鄒佳萊說:“普陀區政府執法人員在對普寶公司廠房進行的強拆行為存在以下幾個明顯違法行為:一是規劃局執法主體不合格;程序上也違法。二是城管大隊執法人員非法羈押并打傷企業員工是一種嚴重的越權侵權和違法行為。三是撞壞企業大門、砸破企業門窗、強拆企業廠房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公私財產的一種非法行為。另外,雙方簽定了協議,而鎮政府和新楊園區沒在協議規定的一年內為普寶公司辦理房產證,明顯違反了《合同法》。”
《市場報》 (2005年02月0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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