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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田亮除名事件看運動員產權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31日 09:41 東方早報

  田亮被游泳中心除名一事現在已成為一個公共事件,有人覺得正常,有人不平,也有人無所謂。我不想對此事做一個簡單的是與非的價值判斷,但衍生成目前的這種結果,是由于我們平時被忽視的運動員的產權屬性造成的。這是問題的根源所在。

  從經濟學來說,產權的界定,一般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進行。舉國體制下的體育,大部分項目的運動員在比賽、訓練、裝備、吃穿住甚至工資補貼上全由國家負責。
有人計算,培養一個奧運冠軍,需要花費近億元的成本。說現在的競技體育是用金錢打造出來的,一點也不為過。因此,國家有理由認為,由國家培養出來的運動員的產權是屬于國家的,運動員的商業開發和個人的推廣宣傳都要由相關部門負責管理。事實上,國家也是這么做的。

  但運動員也有理由認為,產權是屬于自己的。因為他也有投入。首先,運動員個人原始的運動天賦是一種特殊的稀缺資源,任何稀缺資源都是有價值的,運動天賦的價值在于它可能是產生冠軍的邏輯起點,因此,可以把它確立為運動員支付的原始資本。其次,競技運動本身就是高危作業。一個運動員要挑戰人類身體的極限,就需要經受常人難以忍受的大運動量訓練,出現傷病、殘廢乃是平常之事。所以,就像企業家有風險收入一樣,運動員的價值中,也包含了風險。

  現在的問題是:金牌的產出,既有運動員投入的與生俱來的自然資源,也有國家投入的納稅人的資金,由于無法區分出兩者的貢獻孰大孰小,也就無法在事前作一個清晰的法律界定,從而勢必造成產權的模糊。沒有事先的產權界定,運動員無法獨享產權收益,那些獲得世界冠軍和奧運金牌的知名選手,也就不能單獨處置其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交易權、轉讓權和獲益權,由此引發對運動員產權歸屬的困惑甚至爭執,也就不難理解。可以說,中國競技體育所產生的種種亂象,都與運動員的產權屬性有關。這是體育舉國體制的內在尷尬所在。

  當然,現實中由于國家力量的相對強大,對運動員的產權界定更多地偏向了國家一方,換言之,國家擁有了對運動員的處置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游泳中心對田亮的處罰決定,是無可厚非的。但長期而言,一定要明晰運動員產權的最終歸屬問題,把對包括使用權、收入的分配權和轉讓權在內的運動員的產權,落實到明確的利益主體。否則,就背離了產權的發展趨勢。

  由田亮事件我們看到了舉國體制背后的產權之惑。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舉國體制無論與市場化的要求,還是與世界體育的發展方向,或者是與體育的本質相比,都是格格不入的。在中國社會經濟日漸開放,市場化愈來愈深入的今天,舉國體制混淆了國家意志和個人對自由、利益的追求的界限,致使諸多矛盾潛滋暗長。所以,田亮事件再次告誡我們,現在已經到了改革舉國體制和改善運動員產權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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