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法自治”理念走到盡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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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31日 09:00 證券時報 | |||||||||
盡管迄今為止,那些探究諸多高管落馬乃至涉案原因的批評矛頭,多是指向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缺陷和外部缺少有效的制度約束,而且公司高管個人權力欲過度膨脹作為問題高管落馬的主觀原因之一,也是有目共睹。但筆者以為:如果外部缺乏“有牙齒的制度”,縱然有完備的公司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管理層也不斷加大力度,出臺種種公司規范方面的“紙面”監管措施,一些公司高管可能仍會我行我素,繼續現有的體制和運作。換句話說,高管涉案屢禁不止,一個值得注意也是有意義的動向是宣告了公司“軟法自
所謂“軟法自治”理念主要是相對于“法律的剛性和鐵的執行”而言,曾經是走俏歐美乃至我國公司法建立初期的一種公司治理和監管理念,其要義不外是“公司自治,監管有限”。該種理念至今仍為我國個別公司法學者所樂道,甚至在我國亟待修改的《公司法》上也有表現。 然而,這在崇尚“朕即國家”的傳統中國宗法制的公司高管眼里,公司財產與他們的私人財產實際上沒什么根本不同,公司就如同他們的私人家財,是實現個人理想的地方。特別是在公司員工眼里,公司與公司高管的“家天下”也沒什么兩樣,更何況制約公司高管的“軟法之制”的機制,其形成尚取決于法律、規章和運行機制在內的大的外部環境和對該外部體制的“鐵”的運作,但我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極不健全,甚至連《公司法》這樣的根本大法中都沒有關于董事誠信義務和對中小股東保護的具體規定。如此,單純寄希望通過“軟法自治”即可解決公司和公司高管涉案問題只能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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