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采取四大措施強化對藥品價格調控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8日 09:04 新華社 | |||||||||
對藥品價格的控制和管理,既涉及到衛生政策,也涉及到產業政策。從衛生政策的角度考慮,降低藥品價格有利于提高人們對藥品的有效需求,改善人們的健康狀況。但從產業政策角度來看,一味地降低藥品價格,又會限制醫藥產業發展,不利于研究和開發新藥、特藥,如何在二者之間選擇一個平衡點成為政府調控藥價的關鍵。 政府對藥品價格管理總的原則應該是,政府定價與市場形成價
--加大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的覆蓋面 目前我國制藥企業生產的藥品有十幾萬種,已經放開由市場調節的藥品,占所有藥品90%以上,這些藥品的價格高低,取決于企業意愿,政府管不了其虛高定價。 對于政府定價藥品降價幅度大的,不少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又轉而經營沒有降價或不屬于政府定價的替代藥品。政府對少數藥品價格的定價,難以對全社會藥品價格起到有效調控的作用。對此,可實行“兩個納入”:一是把列入國家藥典的所有藥品,都納入醫保目錄;二是在此基礎上,把所有列入醫保目錄的藥品,都納入政府定價的范疇。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占全部藥品的比重應不少于50%-60%。同時,擴大醫保定點藥店的數量,凡是合法的、有處方銷售權的社會零售藥店,都應被確定為醫保定點藥店。 --改進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定價方式 一是改變成本價格確定的辦法。對生產企業實行成本管理信息化流程的全程實時監控,改變過去由企業按月或按季上報工資、人員、支出等成本構成、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審核的辦法,加快建立以企業生產信息管理流程為源頭的成本監控系統,解決政府和企業成本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問題。合理確定社會平均成本,把社會平均先進成本水平作為定價的基礎,而不是某一企業的實際成本。必須規范藥品價格的成本構成,企業要取得更多的利潤,就必須努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從而形成對企業成本變動的硬約束。 二是充分利用市場形成價格機制校正政府定價。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跟蹤和利用藥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成交價,及時校正政府定價;另一種是實行最高零售價格限制,形成市場機制作用下的倒逼機制,擠掉流通環節特別是隱性交易者的價格空間。 三是改變對新藥的價格管理方式。我國加入WTO后,現有的四、五類新藥將會轉為仿制藥,二類新藥將會取締,應抓緊更新新藥標準與分類。對于一類新藥及受保護的中藥藥品,應允許生產企業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決定藥品出廠價。 四是對原創藥和仿制藥、品牌藥和非品牌藥,應實施差別對待的定價辦法。特別是對仿制藥的價格,應借鑒法國政府的作法強制壓低價格。 五是對于臨床治療不可缺少的進口藥品,可參照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接近國家的市場價格定價,同時根據引進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原則加強監督管理。 --完善藥品價格監督管理體制 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導下,建立由企業代表、消費者代表、專業性消費者協會代表等共同參與價格聽證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建立職能完備的藥品價格監督管理機構,實現藥品定價部門與新藥審批部門的一體化管理,可將價格定價部門、質量成本監控部門與市場準入、運行規程制訂與管理機構合并,建立完善的藥品價格監督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商業醫療保險制度 聯合國1998年所作的一項調查發現,中國處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中有一半是“大病致貧”。我國1978年全國職工公費醫療費用為27億元,1997年增加到774億元,增長了28倍,年遞增率約19%,而同期財政收入只增長了6.6倍。2001年公費醫療的范圍大大縮小,幾乎僅限于國家公務員和國有企業的部分職工,但公費醫療的費用卻比1978年增長30多倍。 為改變這種狀況,適應不同層次的醫療、用藥需求,應在推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加快建立健全商業醫療保險制度,在用藥范圍上應有別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激勵企業開發醫藥新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