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手段制定紡織品出口限價不合適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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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7日 15:05 新華社 | |||||||||
“在市場經濟下,價格的制定應該是企業自主的行為,以行政手段限制肯定是不合適的。”在1月19日舉行的“博鰲亞洲論壇2005年年會新聞發布會”上,博鰲亞洲論壇秘書長龍永圖談到紡織品出口“限價”問題時如是說。 今年1月1日起紡織品配額取消,全球對中國等紡織品出口大國十分恐懼。中國紡織品在世界市場也陷入了“威脅論”的包圍之中。
日前,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發出一份建議,提出建立紡織品出口價格協調機制,對敏感紡織品的出口制定最低限價,并采取自律措施,通過價格協調手段控制出口的適度增長,遏制低價競爭的局面。同時,制定敏感紡織品出口行業自律協議,對于出口秩序混亂、增長過快、易引起進口方采取紡織品特別限制措施或反傾銷調查等貿易救濟措施的敏感紡織品,采取臨時調控出口總量的行業自律措施。 但是,由于觸及了“限價”這個敏感的字眼,該建議也在業內引起一些爭議。部分行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國內企業的確缺乏行業自律意識,但在市場經濟下,由行業組織出面進行限制,制定最低限價等措施的可行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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