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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對本公司的擔保糾紛訴訟
1、訴訟進展情況:
2004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普科技公司)對本公司的擔保糾紛訴訟(詳見公司2004-028號公告)。
2004年10月25日,該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托普科技公司直接起訴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的保證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該公司的起訴(詳見公司2004-031號公告)。
2005年1月18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06號[應訴通知書],該院受理了原告方托普科技公司對被告方委托貸款行中信實業銀行福州分行閩都支行的擔保糾紛訴訟,要求貸款方福州華電房地產公司與擔保方本公司作為第三人共同連帶向其賠償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衍生利息。截止2004半年度報告,本公司對該項擔保計提了600萬元預計負債。
2、公司預計2004年度對該項擔保本金余額部分900萬元全額計提預計負債,此次計提不影響公司2004年度業績預告。
3、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書
(2)應訴通知書
(3)委托貸款委托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
二、本公司對北京中環實業集團公司的訴訟
1、訴訟受理情況: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對北京中環實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環集團)的股權收購糾紛訴訟。
2、基本情況介紹:
2000年9月29日,本公司為收購中環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北京市中環新苑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與其簽訂了《收購協議書》。原告本公司依約于2000年10月13日向被告中環集團支付了1,000萬元。雙方于2000年10月17日對該收購事項和付款事宜簽訂了《關于收購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根據原告2004年2月20日發給被告的確認函,截止2003年12月31日,被告欠款1,000萬元及利息125萬元迄今未還。鑒于收購事項至今尚未完成,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解除《收購協議書》;判令被告返還本金1,00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125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截止2004半年度報告,本公司對該項債權計提了40萬元壞帳準備。
3、執行情況
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5)一中民初字第403號[民事裁定書],受理了本公司凍結中環集團限額1,125萬元銀行存款或查封其相應價值財產的財產保全申請,同時本公司提供了等額擔保。2005年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該院已查封、凍結中環集團限額1,125萬元財產,保全屆滿期限為2005年7月9日。
4、該訴訟仲裁事項有助于保護公司合法權益,對公司2004年度利潤未產生影響。
5、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書
(2)民事裁定書
三、公司沒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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