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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警醒公司責任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6日 10:30 證券時報

    多家國內在美國成功上市的公司如中國人壽、UT斯達康和前程無憂網等均遭遇集體訴訟,這凸顯了在美上市公司面臨的管理責任風險。事實上,遭遇集體訴訟的不僅僅是中國公司,據統計,迄今為止,約18.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訴,而在美上市外國公司被訴比例也高達14%。眾所周知,就連大藍籌微軟,也難逃厄運。

    美國證券法律體系非常完善,除《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
證券交易法》兩大基本法律外,還擁有專門針對證券訴訟的《1995年證券訴訟改革法》。自安然事件以來,美國監管機構更大力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于2002年推出了著名的《薩班斯-奧克斯雷法案》。在完善的法制環境下,法律對訴訟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根據美國法律規定,集體訴訟案只要勝訴,任何集體訴訟所包括的受害者均可依據同一判決,在特定的時間內向公司提出索賠。由于索賠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將為集體訴訟代表律師帶來獲得巨額的律師費,加之涉及范圍較廣、影響巨大,勝訴也將令代表律師名聲大噪。因此盡管敗訴可能性也不小,不少律師都會積極主動召集集體訴訟。

    此外,美國監管法規紛繁蕪雜,一不留神便可能觸礁。單是首次公開發行就存在招股書包含不當陳述、遺漏、誤導,IPO定價不當,重要信息泄露等可能引起訴訟的風險。上市后,公司還可能因為股價下跌、未達到盈利預期、財務報表失真、重大實踐披露不當等被告上法庭。這對于對美國法律和監管條理并不熟悉、內部管制尚不成熟的中國公司而言,的確是不小的挑戰。

    然而,從投資者的角度看,發達的集體訴訟體系倒是為證券市場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保護。一方面,巨額的罰款不但一定程度上對投資者的損失給予補償,另一方面對上市公司也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而且,集體訴訟程序的簡化和律師的積極參與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暢通的維權路徑。表面看來似乎對上市公司不公平,但考慮到中小投資者與大型公司較量處于明顯弱勢,法律的傾向反而令失衡的較量顯得更加公平。美國的這一做法非常值得中國參考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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