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193號
為規范中泰水果貿易,確保質量安全,2004年10月29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泰國農業與合作部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部關于中國水果輸泰檢驗檢疫條件的議定書》。按照議定書的要求,自2005年4月29日起,中國輸往泰國的蘋果、梨、柑橘、葡萄和棗等水果(以下簡稱水果)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水果必須來自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果園和包裝廠。
二、水果不得攜帶泰方關注的限定性有害生物、枝、葉和土壤。
三、柑橘如果來自桔大實蠅(Bactroceraminax)、蜜柑大實蠅(Bactroceratsuneonis)或番石榴實蠅(Bactroceracorrecta)的發生地區,須經過有效的除害處理。
四、水果包裝應使用干凈和未使用過的包裝材料。水果包裝箱上須用英文或泰文標出果園、包裝廠和出口商以及“輸往泰王國”的信息。
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每批水果按3%抽樣比例進行檢驗檢疫,合格的水果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六、水果到達泰國入境口岸時,泰國檢驗檢疫機構將對證書、標識、貨物等進行查驗,對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水果將采取除害處理、退貨、轉口、銷毀等措施。
有關詳細要求請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咨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注:若果園注冊有何問題,請與當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聯系。
(信息來源: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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