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為證券咨詢機構立規矩
規范會員制業務
本報訊 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出《關于加強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會員嚴格自律、規范執業,不得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
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不得因為會員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觀的投資分析或投資咨詢。
會員制業務是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公眾媒體進行投資分析,向投資者推介咨詢服務,招攬會員收取會員費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近來,會員制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規模和影響持續擴大,表明會員制業務順應了市場發展的需要,具有現實的市場需求基礎。但是,在會員制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通知強調,開展會員制業務應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的規定,嚴格自律、規范執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通過出租、出借咨詢機構牌照或將經營權承包等形式由他人開展會員制業務,對任何非執業機構和非執業人員從事該項業務的非法經營活動,各會員單位和持牌執業人員都應及時向協會反映或直接向行政監管部門舉報。
通知還強調,會員制業務合同應當明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確提示證券市場風險,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的風險和損失;明示咨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投資收益,也不得與投資者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明確合同主體是咨詢公司,任何執業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客戶咨詢費;明確咨詢服務的內容、方式、費用、期限等。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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