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龍 張偉
編者按:
自2005年1月1日起,《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開始正式施行。這是保險業通過籌集專項資金來補償破產保險公司客戶可保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障保單持有人利
益,維護市場信心,維護保險業的行業安全與穩定。本文作者應邀為本報撰文,分析了保險保障基金政策出臺的背景及影響。
保險保障基金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剛剛過去的2004年中,頻發的金融機構危機事件令金融安全成為市場和投資者熱門話題。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要求和授權,制定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當前,我國保險產業的壟斷競爭結構正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經營格局促進了保險公司之間的有效競爭,一方面提高了整個保險業的經營效率和公眾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使得低效率的保險公司面臨被淘汰出局的可能。鑒于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社會成本過高,建立起相應的穩定機制顯得尤為迫切。由于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如果簡單允許保險公司退出市場,必然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目前,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還很不完善,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還沒有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已經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也沒有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一旦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時,保險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易受到威脅。截至目前,世界各國不乏保險公司破產的例子,我國從來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先例,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保險公司就不會破產。為了處理好保險公司破產后的善后事宜,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應對保險公司破產的制度或基金。
該管理辦法最值得關注的是它出臺的意義。作為中國保險業防范和化解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規范,是中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中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該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制度創新,它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機構破產,國家財政兜底”體制在保險領域被率先沖破。
保險業開辟金融領域先河,率先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的事實,能夠讓更多的保險客戶感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金融體制改革日益深化,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中國的保險業正沿著規范健康的軌跡加快發展。更重要的是,透過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可以看出,中國的保險市場也正在逐漸邁向成熟。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啟動保險保障基金,將使我國保險市場更有效地建立起市場的退出機制。隨著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保險公司也將會自覺地較以往更加關注自身償付能力的變化。這將有助于建立更為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進一步促進和規范保險市場的發展。
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從總體上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后,保險業將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風險自救機制,依靠行業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將大大提高,有利于保險業長期發展。按照該管理辦法在短期內對壽險公司利潤影響明顯。過去我國壽險公司的壽險業務不需提取保險保障基金,而從今以后壽險公司也要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在未來幾年內,該管理辦法對壽險公司的利潤影響程度要大于財險公司。
也許有人會擔心此辦法的出臺會導致保險費率的升高。其實,盡管基金直接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中提取,會增加保險公司的成本,但是,由于它占的比重較小,而且目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所以總體來說不會導致投保人保費的上漲。
該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一直以來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存在的“中國保險公司不可能破產”、“保險公司破產后國家會兜著”等想法將會發生變化,使人們買保險時更加謹慎。另一方面,該管理辦法的出臺,為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會增加保險行業的公信力。當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情況出現時,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件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保險保障基金的建立為已經投保的客戶加上了“安全帶”,投保人可以更安全地持有保單、充分享受保險帶來的風險保障,老百姓可以更加放心地購買保險產品。
該管理辦法的出臺,使有些投保人擔心自己的保單將來不能得到保全等。盡管辦法出臺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證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破產后仍能得到大部分的賠償,但是沒有人愿意成為保障基金救濟的對象。由于這個賠償不是全部,投保人要承擔部分損失,因此,在選擇保險公司時,廣大消費者要選那些實力雄厚、信譽高、業績好的保險公司,才能確保不受損失。對投保人而言,不僅要關心保險產品的價格,更要關心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管理水平等。但是過分的擔心,甚至不敢買保險,是沒有必要的。
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
根據目前這個管理辦法,并不是所有的險種都在保障基金保障范圍內,如巨災險、農業險、責任險等不在此基金保障范圍中,而這些險種一旦發生就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最需要有個基金來給予保障。這也許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保險保障基金提取單純以保費收入作為衡量標準的計提辦法極易誘發道德風險。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與非穩健經營保險公司相比,穩健經營的保險公司有可能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趨向于與非穩健經營保險公司間展開價格競爭并從事冒險行為,從而加大保險行業的系統性風險,進而誘發償付能力危機。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國內保險監管體系的完善,保險保障基金提取辦法和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
任何一項政策都具有一定的時效性,都是過渡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條件的變化,政策也會相應進行調整。本管理辦法也不例外。隨著我國保險市場體系的發育日益壯大和完善,今后可能會有更嚴厲的監管措施出臺。
由于保險保障基金是在所有保險公司中平均分攤,無論信譽高低、抗風險能力大小、業績好壞,都按同一比例繳納,就會出現繳費不公平的的情況。也就是說它對信譽高、資產龐大的保險公司不利,倒是對一些小規模、信譽低、抗風險能力差的小公司有利。其實,保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低風險的人為高風險的人買單,該辦法中的規定符合保險學的基本原理。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不得運用于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這項規定基本確定了保險基金的使用方向,應該說是很明確的,其還未明確的只是在這幾項運用中的具體比例。
(本文作者郭金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主任,張偉為西安交通大學博士研究生)
《市場報》 (2005年01月25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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