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范 資本市場不變的主題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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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5日 10:35 上海證券報 | |||||||||
在不久前召開的上海市法學會商法研究會2004年年會暨第一屆商法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上,與會學者對近期我國證券、期貨等市場出現的熱點問題予以極大關注,并就其風險防范、監管等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的李明良副教授結合中航油陳久霖事件分析了期貨市場風險,認為期貨市場參與者多、涉及面廣、系統性強,市場的風險程度較高,而且
復旦大學法學院的許凌艷博士探討了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問題,她認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五大風險機制需要防范。具體為:(1)破產風險的防范機制。(2)虛偽移轉上的風險防范。(3)關聯交易的風險防范。(4)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的風險防范。(5)法律認定無效的風險防范。 對于備受爭議的委托理財問題,華東政法學院的賈希凌博士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從制度層面上來理清相關問題。目前我國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等推出的許多委托理財計劃都應當以信托制度來加以規范。結合信托制度的特點,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的委托理財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是今后統一監管和統一信托核算的前提。這樣做,也為此后借助信托原理來為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企業年金、社保基金等關乎社會穩定的經濟領域順利運作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市二中院李江英法官通過真實的案例分析了目前證券委托理財中資金賬戶的戶名與所有權人的關系中存在的問題。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陳大鋼認為,我國在信托關系的法律調整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問題,應從修正《信托法》缺陷、盡快制定相關配套法律制度、設置存款保險制度及建立信托資信評估制度來完善信托法律體系。上海大學法學院曹海菁則以美國基金丑聞與基金業監管為視角,提出對基金業加強監管,從而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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