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發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煤炭企業不得擅自提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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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5日 10:34 證券時報 | |||||||||
日前,國家發改委制定并公布了《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月26日起施行。辦法要求煤炭買賣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辦法同時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辦法規定,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
辦法規定,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辦法規定,在煤炭經營中,煤炭買賣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煤炭運輸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煤礦企業或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運質量合格、計量準確的煤炭;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運,并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煤炭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辦法還規定,煤炭經營應當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據悉,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將自新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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