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把“公開譴責”升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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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5日 10:34 上海證券報 | |||||||||
近日,我國香港地區正在提議對現行上市公司法規進行修改。據透露,修改后的法規將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該提議對年報中披露不完整或虛假會計信息等市場違規行為,提升到與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等犯罪行為同等高度。而此前相關違規行為,僅是受到交易所譴責。 目前我國內地A股市場的情況同港股市場類似,對上市公司在信
我國有句古語:"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雖然在年報及其他常規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完整、故意隱瞞等行為在所有違法違規行為中屬于較輕的,然而如果對這種行為的處理一直處于比較寬松的狀態,直接導致不少違規者敢于頻頻越過雷池,使其在從輕處罰中嘗到"甜頭",那么這種侵犯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就會泛濫。信息披露無小事,如果能把該類違規行為提升到內幕交易與操縱股價等行為的高度對待,那么相信市場中敢于涉險的違規者將越來越少,高昂的違規成本必定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促使公司治理結構更趨規范,把大量的違規行為消滅于萌芽狀態有利于市場的誠信道德建設。 "解鈴還需系鈴人",對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機最終還得由越來越多規范透明的榜樣力量來予以漸進式化解。而上市公司的誠信建設除從完善自身治理做起外,以高昂的違規成本起到"倒逼"效果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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