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5日電據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近日在其網站公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共分為六章五十二條,對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等煤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它規定了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的條件、如
何取得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的相關細則以及從事煤炭經營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
《辦法》規定,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禁止行政機關開辦煤炭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參與煤炭經營活動。
《辦法》還規定,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1999年6月2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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