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56票,反對0票,棄權0票。”近日《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表決時,全票獲得通過,該條例將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而實際上,全票通過并不意味著投票人完全認同《條例》中的所有條款,《條例》中有關“老板逃匿,由出租方墊付臨時生活費”、“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
”等條款在分組審議時曾有過激烈爭論,但由于條例是整體表決,委員們為了“顧全大局”,這些爭論最終不了了之。
類似情況在目前立法工作或規章制定過程中并不鮮見。在去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審議表決時,有識之士就已經提出應該逐項表決。
整體表決方式有立法效率高的特點,但也有不合理之處。某部法律、條例或規章制度,從總體上看合情合理,但其中的某一兩個條款,有可能違背法治的公正原則,那么到了表決之時,代表(委員)就有可能必須做出非此即彼的兩難選擇———投贊成票吧,并不贊同其中的一兩個條款;投反對票吧,其中的許多條款可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進步意義,放棄或者反對都非常可惜。這樣,代表們有可能被迫作出某種妥協,表面上是“全面通過”皆大歡喜,實際上是因為程序掩蓋了不同的聲音。
這種制度上的設計漏洞,完全有可能造成一種后果,“那就是某些人借用‘捆綁銷售’的原理”,在立法中夾帶“私貨”,將部門或小團體利益和便利夾在其中。顯然,這并不符合現代民主與法治的基本原則。
法治的真正含義是“正義之治”,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對法治的孜孜追求,其意在于法的正義性和執法的公平性。只有合乎正義的法,才是法治的基礎。法的公正性(含條款公正和立法過程中的程序正義)應該成為立法的靈魂,因此,將逐項表決設置為立法過程中普遍性的基本程序,是立法本身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和法治的必然要求。
對法律條文的逐條表決,應該成為立法過程中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對于能夠通過的條款,就逐條表決通過;通不過的,堅決廢除,或等到一定時期,再行通過修改草案重新審議表決。
我國立法中曾經有過單項表決的先例,1980年制定婚姻法時曾就結婚年齡單獨進行過表決。但是,這一作法和制度在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和各地的立法條例中卻沒有得到反映,殊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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