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對個人客戶證券賬戶資金提取該怎么做--“支票進須支票出”不對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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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1日 11:33 證券時報 | |||||||||
個人投資者以支票方式存入證券賬戶的資金,提取時也須以支票方式提取而不能以存折方式提取嗎?本報1月13日讀者熱線就此問題向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引起很大的反響。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認為,證券公司對個人客戶以支票方式存入證券賬戶的資金必須以支票方式提取的做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應當允許個人客戶以存折的方式提現。薛律師的個人觀點受到了一些證券公司和法律界人士的質疑,他們認為“支票進支票出”是證券公司業已形成的慣例,并且可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據。那么,究竟何
證券營業部:我們不得不這么做 科技證券重慶營業部楊會計向本報讀者熱線反映,“支票進支票出”是他們必須遵循的做法,機構客戶自然不用說,對個人客戶也須如此。楊會計說:“我們也想給個人客戶‘支票進存折出’,但現實中我們辦不到”。原因有二:一是,銀行方面控制很嚴。“以前銀行方面控制沒這么嚴,我們還有一些變通的做法,對轉賬支票存入資金的客戶,可以用現金支票的方式提現,后來,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有關反洗錢的文件,銀行方面控制便很嚴了,我們只能用轉賬支票的方式給他們提取資金。”二是,柜臺交易系統的限制。“我們采用的是恒生98柜臺交易系統,以支票方式存入的資金和以現金方式存入的資金,系統會自動作出相應的顯示,對于不能提現的資金,我們只能以支票的方式付給客戶。”楊會計訴苦道:“其實,我們也想給個人客戶更多的方便。現在市道不景氣,證券營業部之間競爭這么激烈,我們也想滿足客戶的要求,以留住客戶。我們夾在銀行和客戶中間,我們該怎么辦?” 與楊會計有著相同感受的人不在少數。證券營業部普遍的反映是,對個人客戶以支票方式存入的資金以何種方式提取,最好有關部門(如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能制定一個明確的規定。否則,會造成認識上的混亂以及實踐中執行尺度的不一,容易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侵權論者:反洗錢理由此處不成立 “如果允許支票存入的資金以非支票方式提現,是不是為不法分子洗錢提供了方便呢?”一些證券公司人員從反洗錢的角度來談“支票進須支票出”的理由。 薛律師堅持其證券公司限制個人賬戶“支票進須支票出”做法是錯誤的觀點。以下是他面對質疑陳述的理由,以供參考: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用于個人買賣股票的行為,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分子將非法資金投入股市使其合法化(洗錢)等犯罪現象。證券公司為了配合國家機關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在程序上對資金往來作出適當限制,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說明證券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應當受到鼓勵和支持的。 證券公司不允許資金賬戶權利人(僅指自然人)通過非金融票據的方式提取以金融票據存入該賬戶中的資金,在國家對此沒有作出授權性法律規范的前提下,應視為證券公司侵犯了資金賬戶權利人對自有資金的支配權。國家關于賬戶、票據管理的有關法規規定,以自然人名義設立的資金賬戶一般不允許接收金融票據,同時也不允許自然人簽發金融票據。如果證券公司要求以金融票據存入自然人證券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必須以金融票據的形式支取,由于自然人沒有金融票據簽發權,有票據簽發權的單位沒有該資金賬戶的支配權,則必然導致該賬戶權利人永遠無法支取自己賬戶中以金融票據形式存入的資金。這無疑是對資金權利人合法權利的變相剝奪。 其實,證券公司只要按照規定適當限制自然人的證券資金賬戶接收以金融票據形式存入的資金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如果證券公司確實需要為自然人證券資金賬戶接收以金融票據形式存入的資金,也加強對挪用公款、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防范,降低自身的法律風險,則證券公司可以在接收金融票據的同時加強對票據基礎關系的審查,包括合同、交易憑證等。在票據基礎關系完全真實的前提下,證券公司才接收以金融票據形式存入的資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和自身風險的出現。 合法論者: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須遵守 對薛律師的觀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永泉則表示了不同的意見。以下是他的意見: 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 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必須遵守的規定。該辦法規定: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熟悉銀行業務者都清楚地知道,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除基本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都是不能提取現金的,而只能通過支票進行資金往來。同樣,證券公司對于股民的資金往來的操作中,也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如果投資者是法人單位,那必然采用支票進行資金往來。如果投資者是個人,原則上應該是用個人資金投入證券市場,如果是用支票形式向個人的證券保證金賬戶投入資金,即有可能是使用了某個企業等法人單位或其他經營機構的賬戶資金,在這些資金退出證券市場時,應該用支票轉賬的形式退回原付款的單位,而不能提取現金,即不能以存折方式存入個人儲蓄賬戶,以防止企業資金或其他資金違規流入個人賬戶。即就是投資者采用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出的支票,也應該采取支票形式退回資金到原結算賬戶。這樣,才能不違反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至于提問者所述,股票已操作多次,不能分清是現金進入的還是以支票方式打入的資金,證券公司要首先保證支票形式打入資金的數額以支票付出,也應是無可非議的。因此,本律師認為,該證券公司的這一做法是正確的。 合不合法:還要看開戶協議的約定 對個人證券賬戶以支票方式存入資金不應該限制于只能以支票方式提取,招商證券律師林文汶認為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證券公司對個人客戶還是應該遵循“支票進支票出”的做法。以下是他的分析: 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處關于頒布試行<證券交易委托代理業務指引>(第1-4)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三十八條規定,機構戶在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以現金存入資金賬戶的,必須以現金方式支取。機構戶以支票存入的,必須以支票方式支取。因此,若客戶是機構戶,則須執行該指引規定。該指引規定已體現在機構戶開戶時與營業部簽訂的開戶協議中。雖然中國證券業協會非法定行政機關,由于其執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事宜,故其意見應予以遵循。《通知》前言指出:“本指引是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者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范本,也可以作為簽約使用文本。各會員單位在本指引頒布實施之前自行制定的條款,凡與本指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指引為準。本指引未作規范的內容,各會員單位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自行制定相關條款。”作為會員單位的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上述規定行事。 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公司客戶賬戶管理的監管較嚴,從《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即可見一斑。由于中國證監會不對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該兩規定應該不適用于證券業務。 實踐中,個人在營業部開戶,營業部往往參照《通知》關于對機構戶的要求與客戶簽訂開戶協議。由于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約定,故具有法律效力。表面看,這種爭議存在于客戶與營業部間。由于營業部將客戶資金存放于銀行,而銀行的監管必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的系列嚴格規定,如營業部對以支票存入的資金在提取時不作限制,則很可能有違反銀行規定行為,若銀行嚴格要求,則營業部很可能會承擔違規的后果。因此,營業部在協議中有相關約定可以理解。 如果個人客戶在簽訂的開戶協議中沒有“支票進須支票出”的限制性條款,則個人客戶在支票進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以存折的方式提現,盡管本人認為這不盡合理,于法來說卻是應該的。 編后:目前證券公司對個人客戶采取“支票進須支票出”的做法較為普遍,但各地各營業部做法還是會有所不同,主要是與相關銀行的要求不同有關。綜合各方的意見,認為該種做法有法律依據的還是較多。主流的觀點認為,起碼以此來追究證券公司的侵權責任是不妥的。而相關的法規確實有不明確的地方,希望有關部門協調并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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