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貨物出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
1、加蓋申請辦證企業公章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2、真實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3、有關出口貨物配額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1)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提交商務部或自治區商務廳下達配額的文件;
(2)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貨物,提交招標辦公室出具的辦證企業《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或《配額招標貨物轉售讓證明書》;
(3)加工貿易項下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提交自治區商務廳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屬于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提交自治區商務廳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出口配額批準文件。
4、第一次申領許可證的企業,提交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辦理更改、延期出口許可證的,提交我辦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出口許可證退證申請表》;
6、辦證企業領證人員本人有效工作證件或企業公函(介紹信);因特殊情況需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提交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公函(委托函應注明委托原因及委托人身份)。
二、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1、許可證有效期為半年,如跨年度,截止日期為次年2月底。
2、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其許可證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但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不占用出口配額的,其許可證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
3、出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許可證的簽發凡符合規定的申請,自申請表有效提交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特殊情況例外),領證企業于“復審通過”后第二個工作日起的30日內領取許可證。對逾期未領的許可證,作刪除處理。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出口配額的有效期為當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另有規定者除外,企業應在配額的有效期內申領出口許可證。
2、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在線填寫申請表時,必須在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3、網上申領許可證,有其他情況需要特殊說明的可在“附加信息”一欄說明。如:填寫相關配額文件號,特殊價格術語說明等。
4、每周五下午,我辦內部學習。需要領證的企業,敬請提前辦理。
(信息來源:南寧特派員辦事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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