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
有些人擔心,外資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十分敏感,搞不好會引起很大的震動和沖擊,影響外商投資的積極性。我們認為,這種擔心有些過慮,考慮的比較窄。
稅收優惠并非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
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可以說上述因素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兩個基本條件;
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從發展規律來看,這些因素對吸引外資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
世界銀行經濟學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也表明,跨國公司在實現一體化擴張的過程中,最關心的因素為基礎設施、現有外資狀況、工業化程度和市場容量等,而不是優惠政策。有兩個例子可以證實這一點:烏拉圭曾是世界上對外資征稅最低的國家,但并沒有對外資產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國盡管對外資企業不實行稅收優惠,但美國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因此,優惠政策在提升東道國吸引外資的競爭優勢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過是一個輔助性政策,而不是決定因素。
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中東歐經濟轉型國家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后發現,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等兩種特殊情況外,通常情況下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將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絕大多數跨國投資者并未直接受惠
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跨國投資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有鑒于此,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又怎么談得上影響外國投資者的進入呢?
新所得稅制仍有吸引力
“兩法合并”最終通過的具體方案我們尚不得而知,但有幾點是明確的:一是稅率至少降低至25%-28%,這個稅率低于OECD國家目前的平均稅率,也低于中國周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因而對外資仍有吸引力;二是對現有的外資企業給予過渡期的照顧,在過渡期內外資仍享受中國政府承諾的優惠政策,這樣就保證了外資的應有利益;三是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區域,將享受到力度更大的政策優惠。
從流轉稅平穩并軌來看,我們有理由相信,此次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同樣不會影響外資的進入。1994年,我國對流轉稅進行內外稅制的并軌,取消對外資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改征與內資企業同樣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并規定了5年的過渡期。
外資企業繳納的流轉稅要比所得稅多得多,但實踐證明,流轉稅的并軌非常平穩,并未影響外資進入我國的基本態勢。
未來將嚴格限定國際稅收競爭
當前存在的國際稅收競爭是一個事實,特別是近20年來,由于全球經濟融合度不斷提高,國際稅收競爭日趨激烈。競爭的結果是各國都為此付出了利益的犧牲,加劇了稅收管轄權的摩擦。
現實表明,稅收競爭不符合全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1998年,聯合國貿發會議在《世界投資報告》中指出:“優惠稅收制度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導致在沒有發生實際活動相應轉移的情況下利潤轉移的可能性。一旦有一個國家引入這種制度,其他國家就會發現必須也采取類似的措施,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這種形式的稅收競爭是有害的,因為它扭曲了資本的流動,減少了稅基。”為了應對國際稅收的無序競爭,人們開始尋求國際稅收政策合作的形式與途徑,以解決有害的稅收競爭問題。
可以預料,如同貿易爭端引發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那樣,稅收競爭也終將引發國際稅收合作組織的建立,到那時,稅收優惠政策將被嚴格地限定在規范的共同條款中。
(本文節選自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的課題報告《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有利于提高外資利用水平》,課題指導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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