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知識普及,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動,應是當務之急。有專家說,當前一些農民對非法民間借貸機構的認識模糊,認為這跟以前的農村基金會一樣,即便出了問題,政府也會“兜底”。但按相關規定,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后,債權債務關系只由雙方協商,政府并沒有損失補償的法定義務。
進一步改革國有銀行經營機制、增強其融資活力,也是革新民間借貸監管模式的應有
之義。從2002年開始,溫州銀行業推出了城市商業銀行的個人委托貸款、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改革實驗,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解”民間借貸的作用。但業內人士也指出,目前個人委托貸款向客戶收取的費用過高,其稅費總計高達26%左右,嚴重影響了自身的業務空間。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周業樑提出,必須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疏導。在能源趨緊和部分行業受調控的背景下,民間借貸資金已流向部分限制性行業(如小煤炭、小水泥、小水電等),對宏觀調控效果可能形成一定沖擊。應著手從法律法規途徑規范民間集資、集股行為,使民間借貸走上規范化運作軌道。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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