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電價決策機制上存在縱向權力過于集中、橫向職能過于分散等問題
2005年度全國煤炭銜接會的一大焦點,就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正式推出煤電價格聯動方案。有關人士指出,煤電之爭表面上是上下游行業之間的利益之爭,其實是能源價格決策機制弊端的集中顯現。
長期以來,煤電一直是國家計劃控制下的產業,只是后期國家首先讓煤走向了市場,但電力仍是國家控制。當能源不那么緊缺時,兩個行業相安無事。但近兩年,經濟發展迅速,能源相對短缺,作為基礎資源的煤炭價格一路上揚。在市場價與計劃電煤價差距迅速拉大的情況下,煤電交鋒不可避免。
電監會專家組成員、上海大學教授言茂松認為,煤電價格聯動對解決電煤短缺,緩解發電企業壓力具有積極意義,但并不是緩解煤電矛盾的根本措施,更不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方向。煤電矛盾只是電力體制改革矛盾的轉移。現在電力體制改革主導者是區域電網,作為利益主體的電網要求壓低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而發電企業又將此壓力轉移至燃料成本方面,最終導致煤電矛盾的激化。在目前電力企業發電成本無法弄清的情況下談價格聯動也不現實。
電力行業的自然壟斷性質主要存在于輸配電網的環節,前端的發電和終端的供電都可以實現市場化。在保證國有資本占據足夠份額的前提下,如果允許民營資本大規模進入發電和供電兩個環節,在前端必形成競價上網供電,在終端必出現競價向用戶供電,這樣,政府既不必擔心電力過;蚨倘,也不必費心控制電價,更不必為電力投資張羅資金。
電價改革的滯后已經成了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劉樹杰認為,我國電價決策權過于集中,橫向間職能過于分散,形成了部門間的互相遷就;而決策程序則過于簡單、隨意。
從我國電價決策權的配置來看,橫向與電價有關系的包括物價、計劃、財政、監管等部門,起主要作用的是國家發改委與國家電監會。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發改委行使定價權,電監會則有電價建議權;發改委有電價監督檢查權,電監會行使電價監管職能。這些錯綜復雜的關系如何劃定產權邊界,是個棘手問題。
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高世楫說,改革中的電力產業,面臨多種所有制企業共存、不同環節市場競爭結構不同、區域市場有待發展、需求快速增長、環境約束加強的格局。面對這種復雜的產業業態,電監會要推動有效競爭格局的形成,面臨諸多資源和組織能力上的約束,F代監管的基礎是公正、透明、專業化、誠信,這是電監會有效運作應有的定位。這同時要求監管機構必須要有必要的資源和組織能力,處理電力監管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比如電價監管。在電監會看來,沒有定價權的電價監管權“是不完整的,直接影響到監管的效果和權威性”。而發改委認為,電價關乎整個國家宏觀經濟的運行,當然應該由管理國家宏觀經濟的政府部門來管理。這個互相打架的問題“在即將出臺的《電力監管條例》里,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電監會政策法規部吳姜宏處長坦承,“目前只能根據國務院和國辦有關文件作比較原則的規定!
電價決策權的縱向配置是指中央、地方、省和市的關系,F在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或者說是集中審批、委托管理。從制度規定上看,所有的電價都要通過國家審批。但實際上,絕大部分初級的或基礎性工作都在省級完成。因此,可以說是終審權集中、初審權下放。
從參與決策的相關主體來看,不同類別電價參與的相關主體也不同。如居民電價,主要采取聽證會形式,參與決策的主體包括政府、電力企業、消費者代表和其它的社會力量;其它用戶電價的決策主體基本上是發改委、地方政府、電網公司三家;上網電價的決策主體,主要是國家發改委、地方政府、電網公司、獨立發電企業。
關于決策相關主體,劉樹杰認為最大問題就是消費者力量太弱,“這里的消費者不僅是指居民消費者,發電公司相對于電網公司來說,也是消費者,它的力量也太弱。發電公司的利益缺少適當的反映渠道和溝通機制”。(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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