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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陳規推動國有資產折股市場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9日 10:34 證券時報

    筆者在昨日《股權分置矛盾要害在低價折股》一文中談到,目前股權分置矛盾主要在于發起人低價折股,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要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必須從源頭抓起。追根溯源,目前應積極考慮修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應該說《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經較好地完成了歷史
使命。它從量上保證了國有資產在上市公司中的優勢。從而它也確保了上市公司由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但該規定又是有局限性的。因為其他所有制經濟必然希望國家為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介入證券市場的自然人投資者也是一樣。我們很難設想,如果針對自然人,現在訂一條“參與一級市場股票認購,每股價格不得高于若干”的規矩,證券市場會是什么樣的局面。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的精神,為我們修訂《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了依據。

    相關規定的修訂,將有利于加快證券市場化的進程。目前,國有股的初始定價,實際上是“限價”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但無論是全流通也好、推出首次發行股票公司存量發行試點也好,國有股的轉讓并不存在“限價”政策。國有股形成的“限價”與國有股轉讓的不“限價”,在證券市場必然構成矛盾。尤其當新股發行實行詢價制度后,這樣的矛盾更為突出。由于該規定留給發起人的折價空間僅僅為每股1.00~1.5346元,操作空間很小,導致多數上市公司都按65%的比例折股,達到規定的下限。這樣,10多年來,多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就存在價格形成上“千股一面”的特征。但多數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又是存在很大差異的。不同的質量訂出相同的價格,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理是不吻合的,實質上它就是政策束縛的結果。因此,國有資產折股的市場化,已勢在必行。國有資產折股市場化后,自然人和其他所有制經濟主體的折股行為也會自發地按市場要求去做。

    盡快修訂有關規定,也有利于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國有股折價市場化后,必然改變國有股以同樣比例折股的局面。這就容易與流通股的定價機制接軌。這時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就能為市場接受。而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無疑有利于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它可以進一步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因此,盡管在初始折價時,國有資本的投入會大一些,但從最終結果看,它盤活了國有資本,同時,股權分置問題的逐步解決,也會使非流通股的內在價值得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認同,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也有利于化解證券市場的深層次矛盾,使證券市場進一步健康發展。

    修訂《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各方的呼吁。它不是中國證監會的職責,但卻會給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影響,筆者希望這一建議能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作者單位:西南證券研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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