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輝
要點1
費率調整可以聽證
【內容】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率幅度較大的,保監會可以進行聽證。
【解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認為,強制保險是經法律約束必須購買的保險,進行費率聽證,保證車主與保險公司雙方的利益。
要點2
費率與出險率掛鉤
【內容】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被保險人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責任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
【解讀】業內人士稱,這體現了獎優罰劣的原則。
要點3
車上應貼保險標志
【內容】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解讀】業內人士稱,在交通事故中如有人員受傷,可以馬上確認投保公司,并先行賠付。
要點4
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
【內容】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補交保險費;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補交保險費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讀】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條例體現了公平的原則。投保人在享受保險保障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同時,保險公司的行為也受到法律約束。
要點5
三種情形應先墊錢
【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惡意串通的;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解讀】規定體現了對于第三方受害者補償的人本思想。
要點6
三種情況可獲救助金
【內容】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導致人身傷亡的下列情形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解讀】可以解決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之外的問題。
要點7
拒絕承保將受重罰
【內容】如果出現保險公司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強制保險等行為,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解讀】制定嚴格制度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強制保險制度。
要點8
保險公司應限時賠償
【內容】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解讀】有利于加快保險賠償金發放,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市場報》 (2005年01月18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