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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7日 06:4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簡稱: 景順鼎益 基金代碼: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1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5】7號文核準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一、緒言

  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募集。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景順長城鼎益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費率、管理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當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指《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同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辦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同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指2004年6月11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業務規則》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并于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

  規則》;

  元 指人民幣元;

  本基金 指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發售公告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管理人 指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

  注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

  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注冊登記代理機構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

  機構;

  銷售場所 指場外銷售場所和場內交易場所,分別簡稱場外和場內;

  場外 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外的銷售機構進行基金份額認

  購、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場內 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的會員單位進行基金份額認

  購、上市交易的場所;

  代銷機構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的認購、申購、

  贖回及轉托管等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會員單位 指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

  位;

  注冊登記人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系

  統;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

  系統;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

  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

  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結束并達到合同生效條件后向中國證監會

  辦理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并收到其書面確認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存續的不定期之

  期限;

  日/天 指公歷日;

  月 指公歷月;

  發售 指場外認購和場內認購;

  場外認購 指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場外銷售機構申請購買本基

  金份額的行為;

  場內認購 指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場內會員單位申請購買本基

  金份額的行為;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

  務申請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

  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份

  額的行為;

  贖回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購回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通過場內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

  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系統內轉托管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 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跨系統轉登記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

  結算系統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開放式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人給投資者開立的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賬戶,記錄在該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

  記人的注冊登記系統;

  證券賬戶 指注冊登記人給投資者開立的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

  的賬戶,包括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和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記錄在該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人的證券登

  記結算系統;

  巨額贖回 指在單個開放日內,本基金凈贖回申請份額(本基金贖

  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之余額)超過上一開

  放日本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股票分紅、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

  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 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財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

  政府征用、沒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變更,突發停電或其他

  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暫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體和網站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和互聯網

  網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號中信城市廣場中信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76號

  設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號中信城市廣場中信大廈16層

  電 話:(0755)82370671

  客戶服務電話:(0755) 82370688

  傳 真:(0755)25987356

  聯系人:劉煥喜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本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76號文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由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景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并于2003年6月9日獲得開業批文,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各家出資比例分別為33%、33%、17%、17%。

  公司設立了兩個專門機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整體運營風險的控制。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

  公司下設五個部門,分別是:投資部;銷售營銷部;法律、監察稽核部;運營部;財務、行政和人力資源部。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進行股票及債券選擇和組合管理并完成對宏觀經濟、行業公司及市場的研究。銷售營銷部從事基金產品設計、市場開發及銷售、項目管理、客戶服務等工作。法律、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管理和基金運作合規性進行全方位的監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層和監管機關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監察稽核報告。運營保障部負責公司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清算和會計工作并負責公司的計算機設備維護、系統開發及網絡運行和維護。財務、行政和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財務管理、人事勞資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務管理等。

  公司現有員工42人,其中23人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所有人員在最近三年內均沒有受到所在單位或有關管理部門的處罰。

  公司已經建立了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員工行為準則等公司管理制度體系。

  (三)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徐英女士,董事長,北京財貿學院金融系畢業,經濟學學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總廠研究院車間副主任、黨支部書記,北京財貿學院金融系講師,海南匯通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董事長。

  羅德城先生,董事,畢業于美國Babson學院,獲學士學位及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現任景順集團亞太區首席執行官。曾任大通銀行信用分析師、花旗銀行投資管理部副總裁、CapitalHouse亞洲分公司的董事總經理。1992至1996年間出任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管理委員會成員,并于1996至1997年間擔任公會主席。1997至2000年間,擔任香港聯交所委員會成員,并在1997至2001年間擔任香港證監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楊俊遠先生,董事,畢業于中南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高級會計師。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曾在深圳機場集團公司工作,歷任財務部副科長、科長、副經理,集團公司財務結算中心主任兼股份制改組辦公室主任,審計法律部經理等職。后任香港深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并兼任深億鑫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均為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全資子公司)。

  梁華棟先生,董事、總經理,1975年畢業于臺灣輔仁大學經濟系(BA),獲經濟學學士學位,1999年獲田納西大學企業管理碩士(MBA)學位。1990年到1998年擔任景泰資產管理亞洲公司(LGTAssetManagementAsiaLtd.)首席代表及亞洲區董事,曾參與亞洲區有關基金及股票投資市場管理等決策事宜。1998年景順集團(INVESCO)并購原景泰集團(LGTAssetMangement),即擔任景順集團亞洲區董事兼臺灣區總經理。

  童贈銀先生,獨立董事,高級會計師,現任民生銀行監事會監事長。曾任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計司副司長、司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副部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兼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副部級)。1995年9月調任中國民生銀行第一任行長。

  伍同明先生,獨立董事,香港大學文學士(1972年畢業),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HKSA)、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香港執業會計師(CPA)、加拿大公認管理會計師(CMA)。現為“伍同明會計師行”所有者。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的會計、審核、管治稅務的專業經驗及知識,1972-1977受訓于國際知名會計師樓“畢馬威會計師行”[KPMG]。

  靳慶軍先生,獨立董事,1982年畢業于安徽大學外語系英語專業,獲文學學士,1987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獲國際法專業法學碩士。現任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擔任中信律師事務所涉外專職律師,在香港馬士打律師行、英國律師行C1yde&Co. 從事律師工作,1993年發起設立信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執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徐平先生,監事,碩士,高級會計師,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曾任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財務部、審計部助理會計師,財務管理處副處長、處長,華能石家莊分公司(華能上安電廠)總會計師,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財務部副經理、經理。

  Mr. Dean Chisholm ,監事,畢業于London SchoolofEconomic,獲得學士學位,并取得英格蘭暨威爾斯特許會計師機構 (Institute ofChartered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Wales)所頒發的英國特許會計師執照。現為景順集團亞太區運營部總監。曾任職于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地區運營部,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英國及香港核數師。現在出任HongKong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主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Board的聯席主席。

  吳建軍先生,監事,1989年畢業于河南財經學院,獲學士學位,1992年畢業于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獲經濟學碩士學位。現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公司運營保障部總監。曾任海南匯通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經理,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機構管理部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

  3、督察長

  劉煥喜先生,1989年畢業于武漢大學哲學系,獲學士學位,1998年畢業于華中農大經貿學院投資與金融系,獲博士學位。曾任武漢大學教師工作處副科長、武漢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講師、《證券時報》社編輯記者、長城證券研發中心研究員、長城證券行政部副總經理等職。

  4、本基金基金經理簡歷

  本公司采用團隊投資方式,即通過整個投資部門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爭取良好投資業績。本基金擬聘任基金經理如下:

  王新艷,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碩士研究生,中國人民大學在讀博士研究生,6年基金業從業經驗。1998進入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長盛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擔任長盛成長價值開放式基金基金經理。2004年6月加入本公司。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名單

  本公司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組成。

  投資總監:岑偉昌先生,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擁有18年亞太地區投資管理經驗,擔任現職以前是亞洲策略投資管理公司(ASIM)合伙人兼投資總監,曾協助英國巴克萊銀行集團在香港成立其亞洲投資支部?巴克萊德勝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董事及高級基金經理,東南亞投資團隊主管,管理資產超過20億美元。任內榮獲由惠悅及南華早報主辦的1993年度“最佳基金經理獎”。曾任吉懋(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專責投資日本以外之亞洲股票市場。任富達國際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分析師,負責亞洲區的行業及公司研究。曾任安達信(香港)公司管理資訊顧問部顧問。2004年11月加入我公司,任投資總監。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3)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基金合同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基金管理費及其他約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銷售基金份額,獲取認(申)購費;

  (7)選擇和更換代銷機構,并對其銷售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8)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運營基金財產而產生的股權、債權及其他權利;

  (9)擔任注冊登記人或選擇和更換注冊登記代理機構,并對其注冊登記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10)基金合同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決定暫停或拒絕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1)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在更換基金托管人時,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及其他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這些業務;

  (6)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登記工作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8)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受理并辦理申購、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3)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運作辦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9)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公告的時間和方式查閱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0)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錯誤導致基金持有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5)為基金聘請會計師和律師;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7)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及其他權力;

  (28)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9)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將基金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i)承銷證券;

  (ii)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iii)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iv)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vi)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vii)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ix)證券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1、風險管理理念與目標

  (1)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2)防范和化解風險;

  (3)提高經營效率;

  (4)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2、風險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組織架構;

  (2)樹立監察稽核功能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3)加強內控培訓,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和監察文化;

  (4)制定員工行為規范和紀律程序;

  (5)建立崗位分離制度;

  (6)建立危機處理和災難恢復計劃。

  3、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財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墻原則:基金財產、公司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嚴格分開并獨立核算。

  4、內部控制體系

  I、 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負責公司內部控制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批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檢查其實施情況;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向董事會提名外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審議公司的關聯交易。

  (2)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公司日常經營中整體風險控制的決策機構,該委員會是對公司各種風險的識別、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設機構,由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經理或主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各機構、部門制度本身隱含的風險,以及這些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顯現的問題,并負責審定風險控制政策和策略;審議基金財產風險狀況分析報告,基于風險與回報對業務策略提出質疑,需要時指導業務方向;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負責協調處理突發性重大事件;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的責任;審議公司各項風險與內控狀況的評價報告;審定公司內控管理組織實施方案,檢查評估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對其他未涉及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3)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領域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定期或不定期會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公司投資的重大問題。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確立基金的投資方針、投資方向以及投資原則和策略;審定基金財產的配置方案,對投資部提出的重要事項進行討論決定;制訂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超出執行委員權限的重大投資項目做出決定;批準基金經理的年度計劃,考核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定期審議基金經理的投資檢討報告,并形成決議;遇到重大事件及時調整投資決策方案。

  (4)督察長:督察長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司任何檔案材料,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每月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董事長。

  (5)法律、監察稽核部:公司設立法律、監察稽核部,開展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法律、監察稽核部有權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檢查并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并將意見和建議上報公司總經理和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法律、監察稽核部組織對全公司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培訓,回答公司各部門提出的法律咨詢,并對公司出現的法律糾紛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組織各部門對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等進行審核、討論,并監督整改。

  II、內部控制的原則

  公司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法律、監察稽核部,法律、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III、內部風險控制措施

  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借鑒外方股東的經驗,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層次分明的內控組織架構、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在內的運行高效、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風險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上進行風險控制。

  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采取了嚴格的分離制度,實現了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成了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風險。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和風險管理責任。

  構建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和控制以及監督程序,并經過適當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確認、評估和預警與公司管理及基金運作有關的風險,通過順暢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控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及時把握風險狀況并快速做出風險控制決策。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電子化投資、交易系統,對投資比例進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單”、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風險等方面進行電子化自動控制,將有效地防止合規性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用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規避和控制,盡可能減少損失。

  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具有較高的職業水準,從培養職業化專業理財隊伍角度控制職業化問題帶來的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名 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 鋼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億零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托管部門總經理:唐棣華

  托管部門聯系人:忻如國

  電 話:(010)66594856

  傳 真:(010)66594853

  (二)主要人員情況

  肖鋼先生,現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肖鋼先生1981年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總經理等職。1996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并先后兼任計劃資金司司長、貨幣政策司司長、廣東省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局長。1998年10月開始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2003年3月,就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2004年8月,就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肖鋼先生先后畢業于湖南財經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擁有法學碩士學位。肖鋼先生曾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共產黨廣東省第八屆委員會候補委員。

  李禮輝先生,1952年5月出生于中國福建。2004年8月起擔任中國銀行副董事長、行長。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擔任海南省副省長,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1994年7月前歷任中國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中國工商銀行新加坡代表處首席代表、中國工商銀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1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從事銀行工作。1977年廈門大學經濟系財政金融專業畢業,1999年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金融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在金融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經常在重要刊物和國際研討會上發表論文。

  李早航先生,現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行長,1955年4月出生于遼寧省大連市,畢業于南京氣象學院氣象系。1980年加入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分行先后擔任經理、行長,1990年調入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歷任信息科技部、國際部總經理,1993年起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副行長,主管過信貸、資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調任中國銀行總行常務董事、副行長,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國銀行董事長、中銀集團保險公司董事長,2004年8月起擔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行長。

  唐棣華女士,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行長、黨組書記;中國銀行總行信托咨詢公司總經理、分黨組書記、董事長;1997年赴巴西圣保羅市負責籌建中國銀行圣保羅代表處,并就任代表處首席代表;2001年6月至今任基金托管部總經理。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情況

  截止到2004年9月底,中國銀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興安等4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易方達平穩增長、嘉實成長收益、銀華優勢企業、天同180指數、金鷹成份股優選、嘉實理財通系列基金(含嘉實穩健、嘉實增長、嘉實債券)、華夏回報基金、景順長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順長城動力平衡基金、景順長城恒豐債券基金、景順長城優選股票基金)、易方達策略成長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長、嘉實服務增值、招商先鋒、大成藍籌穩健基金、湘財荷銀精選基金、華夏大盤精選基金、易方達積極成長基金等21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四)基金托管部門的設置及員工情況

  中國銀行總行設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設客戶服務處、研究發展處、托管業務處、資產托管處、稽察監督處、綜合管理處等6個職能處。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設立托管業務處。總行基金托管部現有員工64人,其中碩士學歷以上人員20人,約占員工總數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學習經歷的14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業務風險的防范和管理。中國銀行建立了統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風險管理體系,從風險的識別、度量、監測到風險控制,實現對國內外機構包括基金托管在內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操作性風險等的及時、有效監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是在中國銀行系統的內部控制中主要體現于基金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其目標具體體現為:

  (1)保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運作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2)確保基金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3)確保風險和不確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托管資產的安全,實現基金托管業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銀行總行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總行風險管理部、法律與合規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國銀行風險與內部控制的職能部門,對包括基金托管業務在內的各項業務進行內控管理并執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內部控制機制方面,內部控制管理和檢查評價職能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職能;業務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適當分開,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員及時報告工作。在制度建設方面,內部控制制度滲透到中國銀行各個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以保證各種銀行風險都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識別、衡量和控制。為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國銀行堅持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持續地評估,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狀況不斷完善。同時,中國銀行不斷整合和規范信息系統,以便為良好的內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數據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門內部,堅持遵循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互相制衡的原則來設置。針對基金托管業務特點,在基金托管部內設置了獨立的合規監督人員、信息事務管理人員、相應的法律事務崗位和稽察監督機構。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國銀行開辦各類基金托管業務均獲得相應的授權,并在轄內實行業務授權管理和從業人員核準資格管理。中國銀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開辦基金托管業務以來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國銀行基金托管部員工職業道德規范》、《中國銀行基金托管部托管業務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操作規程》、《中國銀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則》等等各項管理制度,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個工作環節。在敏感部門還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和隔離墻,安裝了錄音監聽系統,以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對和監控制度、應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證托管基金財產與銀行自有資產以及各類托管基金財產的相互獨立和資產的安全。建立內部信息管理制度,嚴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4、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業務部門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

  (六)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基金管理人報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財產估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進行核對確認并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獲取基金托管費;

  3、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5、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財產;

  5、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設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財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4、在基金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15年以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和贖回款項;

  18、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違反基金合同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 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號中信城市廣場中信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76號

  電 話:(0755)82370671

  傳 真:(0755)25987239

  聯系人:邵媛媛

  2、代銷機構: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 鋼

  客戶服務電話:95566(全國)

  網址:www.bank-of-china.com

  (2)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深圳特區報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魏云鵬

  聯系人:高峰

  電話:0755-82288968

  網址:http://www.csc108.com/

  (3)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聯系人:芮敏祺

  電話:021-62580818-213

  傳真:021-62569400

  客戶服務熱線: 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4) 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電話:(010)66568613、66568587

  聯系人:趙榮春、郭京華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5) 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 號

  法定代表人:周濟譜

  聯系人:權唐

  開放式基金咨詢電話:4008888108(免長途費); 010-6518675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10-65182261

  網址:www.csc108.com

  (6)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21-53594566-4125

  聯系人:金蕓

  網址:www.htsec.com

  (7)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電話:400888811、0755-26951111

  聯系人:王玉亭

  網址:www.newone.com.cn

  (8)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幸福村中路錦繡園D座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電話:010-84533151-822

  聯系人:陳少震

  網址:www.txsec.com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27 號投資廣場23 層

  法定代表人:陳耀先

  電話:(0755)82084015

  傳真:(0755)82084010

  聯系人:朱立元

  (三)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

  名 稱: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住 所:北京建國門內大街22號華夏銀行11層

  負責人:田予

  電 話:(010)85237766

  傳 真:(010)65185057

  經辦律師:賀寶銀、徐志浩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注冊會計師

  法定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注冊及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電話:86-10-65246688

  傳真:86-10-85188298

  聯系人:羅國基

  經辦注冊會計師:葛明、金馨

  六、基金份額的場內認購

  本基金為上市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1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5】7號文核準募集。

  本基金的發售包括場內認購和場外認購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場內認購,發售后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不適用于發售后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此等份額適用下一章《基金的場外認購》的相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一)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募集對象、募集場所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

  2、募集對象:合格的個人投資人和機構投資人(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

  3、募集場所:本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網定價發售,銷售渠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二)募集目標

  本基金不預設募集規模上限。

  (三)認購的時間

  在發售期內,深圳證券交易所將于交易日交易時間內持續掛牌定價銷售本基金份額(具體時間見發售公告)。

  (四)認購方式與費率結構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資金一旦交付,撤銷申請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一元,掛牌價格為基金面值。投資人認購采用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

  投資人場內認購需繳納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率按認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費率表如下:

  (五)認購的數額約定

  本基金場內認購最低份額為1000份,超過1000份的為1000份的整數倍。

  (六)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款項在基金財產驗資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1份,余額計入基金資產。

  (七)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的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內認購采用份額認購的方式。本基金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的份額(精確到個位數)的計算如下:

  認購金額=掛牌價格×(1+認購費率)×認購份額

  認購費用=掛牌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掛牌價格×認購份額

  利息折算的份額=利息/掛牌價格

  例:某投資人認購10萬份基金份額,對應場外認購的認購費率為1.0%,交易所掛牌價格為1元,假定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0元。則投資人應交納的認購金額及利息折算的份額為:

  認購金額=1.00×100,000×(1+1.0%)=101,000元

  認購費用=1.00×100,000×0.01=1000元

  凈認購金額=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額=50/1.00=50 份

  即:投資人認購10萬份基金份額,需繳納101,000元,認購費用為1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額為50份。

  七、基金份額的場外認購

  本基金的發售包括場外認購和場內認購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場外認購,發售后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不適用于發售后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此等份額適用上一章《基金的場內認購》的相關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一)募集方式

  場外認購,分為代銷與直銷兩種方式。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

  (三)募集對象

  合格的個人投資人和機構投資人(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

  (四)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城市(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之發售公告。

  (五)認購的時間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代理人約定(見發售公告及銷售代理人相關公告)。(六)本基金的面值、認購價格、計算公式及認購費用1、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1元 2、認購價格:面值+認購費用3、認購費用: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率按認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費率表如下:4、計算公式本基金場外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如下: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 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認購份額 = (凈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面值例:某投資人投資101,000認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0%,假設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0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認購費用 =101,000/(1+1.0%)×1.0% = 1000 元 凈認購金額 = 101,000/(1+1.0%) =100,000 元認購份額 = (100,000+50)/1.00 = 100,050 份(七)認購的程序1、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2、認購款項支付:基金投資人認購時,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未全額到賬則認購無效,基金管理人將認購無效的款項退回。(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2、認購方式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3、認購確認銷售網點受理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與過戶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4、認購限制(1)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申請的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2)在募集期內,本基金場外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場外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網點最低認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調整。(九)募集目標本基金不設募集規模上限。 (十)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認購款項在基金財產驗資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人的記錄為準。(十一)有關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本基金場外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日內聘請驗資機構驗資,并在收到驗資報告后10日內依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的責任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限制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九、基金份額的交易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購贖回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進行日常交易時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不適用于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此等份額適用下兩章《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轉換》的相關規定。(一)上市交易的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最遲在上市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 份或其整數倍;3、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 元人民幣;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四)上市交易的費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比照封閉式基金的有關規定辦理。(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六)上市交易的注冊登記投資人T日買入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日自動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1日(含該日)后有權賣出該部分基金;投資人T 日賣出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 日自動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七)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本基金的停復牌按照《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本基金上市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上市交易:(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連續20 個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總份額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2 億份;(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上市;(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況。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后,應立即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九)恢復上市的公告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后,可恢復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十)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2)基金合同終止;(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終止上市的其他情況。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十、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進行日常交易時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不適用于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此等份額適用上一章《基金份額的交易》的相關規定。(一)申購、贖回場所1、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在深圳的直銷中心。2、經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二)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45個工作日開始辦理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基金管理人如果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三)申購、贖回的原則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3、當日的申購、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前撤銷。4、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由系統自動識別先前認購/申購基金份額的時間,按每筆交易的具體時間來計算持有期限,系統會采取先進先出法,即先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會先贖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別計算收取贖回費。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三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四)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1、代銷網點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已在任一網點有認(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直銷中心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萬元,已在任一直銷中心有認(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2、本基金不設最低贖回份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進行某筆贖回后,若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時,則余額部分基金份額需一同全部贖回。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本基金代銷機構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的調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最低申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調整;調整前的三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五)申購、贖回的程序1、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2、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賬戶中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3、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可在2個工作日后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4、申購、贖回的款項支付基金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確認后,贖回款項通常在T+5日但不超過T+7日內劃往贖回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條款辦理。5、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基金份額凈值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約定1、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購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資產中列支。2、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率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 = 凈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例: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本基金,假設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4、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并扣除相應的費用。5、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本基金每個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當日基金份額數(七)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1、申購費率:本基金的申購費率不高于1.5%,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可適用以下前端收費費率標準:2、本基金的贖回費率不高于0.5%,隨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注:就贖回費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3、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內,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應最遲在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和網站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取得有關監管機構核準之后,對促銷期間的基金申購費等實行優惠。(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在向投資者開放申購的同時,將立即推出“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是申購業務的一種方式,投資者可通過向代銷機構提交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時間、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代銷機構于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同時,仍然可以進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定期定額業務僅能做場外交易,通過該計劃申購的本基金基金份額不能跨系統轉登記。1、適用投資者范圍:本基金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適用于符合《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所有投資者。2、辦理場所:目前中國銀行除海南、山東、河南分行以外的其他分行網點及總行營業部均可開展定期定額業務。其他代銷機構根據實際需要也將適時開通,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及時予以公告。3、申請方式:具體辦理程序請遵循當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的規定。 4、辦理時間:“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業務申請受理時間與本基金日常申購業務受理時間相同。5、扣款日期:(1)投資者應遵循中國銀行的規定并與中國銀行約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2)如果在約定的扣款日前投資者開辦定期定額業務的申請得到成功確認,則首次扣款日為當月,否則為次月。6、扣款金額:投資者可與中國銀行就本基金申請開辦“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約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為人民幣100元或其整數倍,不受單筆申購最低為1,000元人民幣的限制,且不設定定期定額累計申購限額。代銷機構定期自動代投資者提交的申購金額,應與原定期定額申購開通申請中填寫的申購金額一致。7、扣款方式(1)中國銀行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購開放日則順延至下一基金申購開放日;(2)投資者須指定一個有效資金賬戶作為每期固定扣款賬戶;(3)如投資者賬戶余額不足則不扣款,順延到下期再扣,如下期仍不足,則繼續順延,直至賬戶有足夠余額時再扣,且扣款不累計,只扣一期的約定金額;如因投資者原因造成連續3期扣款不成功,則視為投資者自動終止“定期定額投資計劃”。8、交易確認以每期實際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確認成功的申購份額將于T+1日計入投資者的基金賬戶內,投資者從T+2日起可進行查詢。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變更和終止:(1)投資者變更每期扣款金額、扣款日期、扣款帳戶等,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到原銷售網點申請辦理業務變更,具體辦理程序遵循中國銀行的規定;(2)投資者終止“定期定額投資計劃”,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到中國銀行申請辦理業務終止,具體辦理程序遵循中國銀行的有關規定;(3)投資者應提前辦理解約手續,否則當月的扣款及申購仍將進行;(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業務變更和終止的生效日遵循中國銀行的具體規定。10、適用申購費率: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方式申購本基金適用申購費后端收費費率標準:注:①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申購本基金只適用申購費后端收費方式;不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申購本基金只適用申購費前端收費方式。②定期定額申購費率按定期定額計劃實際已成功申購的累計期數分檔計算,期數的積累以投資者在銷售機構的交易帳戶為準,若在不同銷售機構則分別統計。③若“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終止后再重新參與的,則新定期定額申購累計期數重新計算;投資者在同一交易帳戶內變更每期扣款金額、扣款日期、扣款帳戶不影響期數的累積。11、適用贖回費率:本基金的贖回費率不高于0.5%,隨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注:①就贖回費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②“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贖回費計算所依據的持有期是以該帳戶第一筆定期定額申購確認日為起始日;投資者終止“定期定額投資計劃”之后,尚未贖回的在本次“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期間內通過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所得基金份額,仍以此為起始日計算持有期。若投資者重新加入“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則再次通過定期定額申購所得的基金份額持有期以新提交的首筆定期定額申購確認日為起始日。例四:投資者張先生在認購期內認購本基金10,100元(假設認購利息為10元),2005年4月8日在代銷機構辦理加入“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手續,約定自當月起,每月申購本基金600元,扣款日為每月18日。2006年4月18日定期定額申購成功之后,未繼續在指定扣款帳戶上存入足夠金額。2005年9月18日,贖回本基金5,000基金份額;2006年9月18日,贖回本基金6,000基金份額。(a)認購時所得基金份額為:認購費用=10,100/(1+1.0%)×1.0%=100元認購份數=【(10,100+10)-100】/1.00=10,010份(b)2005年4月18日提交第一筆定期定額申購申請,假設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12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申購份額 =600/1.012 =592.89份之后每個月的定期定額申購所得基金份額計算方法同上。例如,假設2005年5月18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1,則申購所得份額為587.66份。(c)2005年9月18日,贖回本基金5000基金份額,假設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66元。依先進先出法,此次贖回的基金份額是認購時所得部分,贖回時只收取贖回費,持有期不滿一年,適用贖回費率0.5%。贖回費用=1.066×5,000×0.5% = 26.65元 贖回金額 = 1.066×5,000-26.65 =5,303.35元 (d)2006年9月18日,贖回本基金6,000基金份額,假設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68元。依先進先出法,贖回的6,000份中5,010份是認購時所得部分,贖回時只收取贖回費,持有期超過一年不滿兩年,適用贖回費率0.25%。其余990份由定期定額申購所得,適用申購費后端收費,贖回時已成功定期定額申購13期(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未中斷),適用申購費率0.8%;贖回費持有期從2005年4月18日第一筆定期定額申購申請確認成功日(假設為2005年4月19日)起計算,超過一年不滿兩年,適用贖回費率0.25%。(I)5,010份認購所得基金份額贖回可得金額:贖回費 = 1.168×5,010×0.25%=14.63元 贖回金額 =1.168×5,010-14.63=5,837.05元(II)990份定期定額申購所得基金份額贖回可得金額:(i)申購費:990份基金份額中592.89份來自2005年4月的申購,申購金額為600元,其余397.11份來自2005年5月的申購,申購金額405.45元。申購金額= 600+405.45= 1,005.45元 申購費用 = 1,005.45×0.8% = 8.04元 (ii)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1.168×990×0.25% = 2.89元 贖回金額 = 1.168×990-2.89 =1,153.43元(iii)可得金額 = 1,153.43-8.04 = 1,145.39元 (III)本次贖回所得金額合計:總贖回金額 =5,837.05+1,145.39 = 6,982.44元(九)贖回費的歸屬和申購費、贖回費的用途本基金贖回費的25%歸入基金財產所有。申購費和贖回費用的用途為市場推廣、基金份額銷售及注冊登記等。(十)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和網站上刊登公告。(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1、本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1)不可抗力;(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3)基金管理人認為市場缺乏合適的投資機會,繼續接受申購可能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損害;(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或注冊登記人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發生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發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2、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處理本基金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1)不可抗力;(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按時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份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以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發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公告。在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1、巨額贖回的認定巨額贖回指在單個開放日內,本基金凈贖回申請份額(基金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之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情形。2、巨額贖回的處理(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為實現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基金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直到全部完成贖回申請為止。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辦法。(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辦法。3、連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后的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十三)與暫停申購和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相關的公告發生上述暫停申購和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若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若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若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將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調整為每月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十一、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和基金間轉換(一)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只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相關資料。(二)基金間的份額轉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也可與本公司其他開放式基金轉換,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基金轉換開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轉換開始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十二、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登記(一)基金份額的登記1、本基金的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場內認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2、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申請贖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賣出;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賣出,不能直接申請贖回。(二)系統內轉托管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2、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3、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席位)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三)跨系統轉登記1、跨系統轉登記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2、持有人擬申請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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