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崇泉1月15日發表談話指出,中方注意到印尼有媒體稱我向印尼提供的救災食品“是過期的,不能食用”,并用特寫鏡頭播出包裝袋上的日期是“2004.12.10”。
崇泉表示,中國政府一貫重視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在此緊急時刻,中國政府和人民絕不會向受災人民提供過期食品。
崇泉說,中國的《產品質量法》和《食品衛生法》均規定,食品包裝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這是中國食品包裝標識的通行做法和法律規定。中國援助的食品外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是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和質量要求的。
崇泉指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國食品包裝標識做法和其他國家的差異,利用當地大部分災民不識漢字的情況,誣稱中國向印尼提供“過期”的救災食品,蓄意制造事端,誤導印尼人民,其用心是十分險惡的。
(信息來源:駐新加坡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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