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存款保險建設加速
據新華社電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開始加速。目前,發改委、央行、銀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共同研究存款保險制度方案,待方案成熟、各部門會簽后將上報國務院。央行亦在較早前于其金融穩定局內下設存款保險處。
避免國家擔保帶來的風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魏加寧指出,自銀監會于2003年成立后,我國金融體系“一行三會”的格局已經初具規模,唯一缺少的角色就是存款保險機構。中國社科院金融所近日在北京召開學術會議,討論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建設的相關問題。與會專家學者認為,與傳統的國家全額(或部分)隱性擔保方式相比,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有利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順應了我國金融機構所有權結構變化趨勢,可以避免由國家全額擔保帶來的道德風險,是符合中國實際、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舉措。
對存款人賠付考慮兩標準
有專家認為,只有在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方能啟動存款保險。重整、接管等情況下,一律不應啟動程序。據悉,對于存款保險賠付的上限,有關方面正在考慮兩種標準:一是按照人均GDP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二是按照使90%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但專家認為,上述標準確定的賠付金額為2萬至3萬元人民幣,可能偏低。對于中國來說,最優的保險制度應具備以下特征:保護范圍有限,征收基于風險的保費,銀行出資籌措保險基金,強制所有銀行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具備完善的監管和管制。
防大銀行抵制宜強制參與
與會人士提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設置還需解決以下七大問題:存款保險機構的目的及功能定位;存款保險機構設置形式,目前可供選擇的形式包括基金、理事會和公司等;保險范圍的確定,目前探討的焦點在于強制和自愿參保問題,參保機構的范圍,被保存款的范圍,保險上限的確定等;保費的收取規則,包括針對風險程度的差別費率確定,費率計算規則、基準等;保險基金的使用,包括保險啟動條件,賠付標準,代位受償等;特別融資如何安排;存款保險機構與銀監會和央行如何協調關系。針對這些問題,與會專家學者認為,考慮到防止逆向操作和大銀行抵制等問題,存款保險宜采取強制參與模式;機構的設置形式可采取先易后難,先基金后公司的方式;保險范圍應包括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但金融機構股東、高管存款,金融同業存款和某些特種存款可排除在外。
[資料]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為保護存款的安全和監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而建立起來的一種保險制度。它始創于上世紀30年代初,起源于美國。當時正值世界性的經濟危機時期,僅在1930年到1933年間,美國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的銀行倒閉,凝聚著無數人血汗的積蓄隨之而消失。銀行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美國于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此后,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等西方發達國家模仿美國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體系中導入保險制度。這樣,存款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了普遍推廣。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國家,銀行業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和巨額的風險,存在著破產的可能性。(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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