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焦艷玲
以生產“一得閣”墨汁和中華墨汁馳名中外的北京一得閣工貿中心(原北京一得閣墨汁廠),因在市場上發現了質量和性能與其產品相仿的墨汁,認定自己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近期對這起商業秘密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這起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的審理涉及兩個焦點問題:
焦點一:
一得閣工貿中心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能否構成商業秘密。一得閣中心的中華墨汁及一得閣墨汁已于1996年5月被列為北京市國家秘密技術項目,因此,在這兩項技術項目解密之前,這兩種墨汁的配方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同樣,對于一得閣中心生產的北京墨汁及云頭雁墨汁的配方,被告方亦未提出其為公眾所知悉的抗辯理由,因此,4種墨汁的配方均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且其能夠為原告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一得閣中心在一得閣墨汁等4種產品生產配料通知單的封面上都加注了“秘密”的字樣,而且在實際生產中采取主料、輔料分開的辦法對其墨汁配方進行保密,應視為已對其墨汁配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一得閣中心的4種墨汁配方已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依法受到保護。
焦點二:
高某和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是否侵犯了一得閣工貿中心的商業秘密。高某長期擔任一得閣中心的副廠長,熟悉原告的墨汁配方,應當知道上述墨汁配方是一得閣中心的商業秘密。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的股東中只有高某長期在一得閣中心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熟知其墨汁配方。高某之妻為法人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002年底便出品了墨汁。作為一個沒有專門技術人員的新企業,要在這么短的時間里生產出高檔的墨汁產品,沒有現成的墨汁配方是不可能的。
因此,法院認定,高某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侵犯了一得閣中心的商業秘密。
《市場報》 (2005年01月1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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