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不良資產已回收現金1370億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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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4日 08:00 上海證券報 | |||||||||
金融專家指出,對于存續時間將過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以創新方式加快不良資產處置,應當是其在謀求轉型的同時必須著力做好的工作。在已有先例和實踐的基礎上,要加大引進外資的力度 昨天,中國銀監會對外公布了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進度表":截至去年12月末,4家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6750.6億元,累計回收現金1370億
銀監會昨天同時宣布,去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減少3946億元,不良貸款率下降到13.2%,已連續第3年實現"雙降"。 一方面是不良資產處置進度的加快,一方面是不良貸款增量的減少,這是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結果。但是也有金融專家指出,對于存續時間即將過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以創新方式加速不良資產處置步伐,應當是其在謀求轉型的同時必須加力的工作。在已有先例和實踐的基礎上,加大引進外資的力度,靈活運用更多的方式,在"雙贏"的前提下實現不良資產處置的最大化,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 利用外資已成經常手段 應當說,在4家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市場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所經常運用的手段中,利用外資的手段已很常見。與此同時,在相關方面的推動下,外資也明顯加快了參與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步伐。 可以列舉的例子有:信達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合作項目,涉及債權余額25.52億元;華融公司向摩根士丹利出售賬面價值為108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資產,向高盛出售賬面價值為19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資產;東方公司與美國Chenery投資產公司合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并出售18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資產。與此同時,商業銀行也加快了相關步伐,例如工行與高盛簽署了賬面價值達100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資產處置協議,建行向摩根士丹利出售了賬面價值為43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資產等等。 金融專家介紹說,目前我國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主要有5種:將股權、債權及相關擔保權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轉讓,受讓者成為新的股東、債權人和擔保權享受者;向外商轉讓資產管理公司擁有的實物資產;在原企業的基礎上,資產管理公司與外商組建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公司以不良資產出資,與外商合資組建為處置資產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不良資產出資,與外商組建合資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外資介入有多種選擇 金融專家指出,目前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應多樣化,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廣泛運用打包出售、資產證券化、信托計劃等多種國際通行方式。具體說,以下方式都可以進行嘗試: ------分包、托管。將資產組合分包、托管給外商,利用其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和海外市場進行處置。 ------單個不良資產銷售。資產管理公司可通過協議轉讓、封閉投標或公開拍賣的形式,直接向外商出售股權、債權、實物資產,外商可以組建獨資企業,參與國內企業并購重組。 ------批量打包出售。可以采用封閉投標和公開拍賣兩種形式,外商可以作為批發商或直接投資者進入市場。在批量打包出售時,可考慮對產業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實行差別稅率,鼓勵產業投資者直接進入,減少中間環節。由于外資投資銀行等財務投資者要求20%以上的利潤率,其最終出售不良資產的對象大多還是中國國內投資者,因此可以考慮對財務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征收較高交易稅,對希望并購不良資產成為自己的產業資本的直接投資者征收較低交易稅或免稅。 ------建立合資或合作企業。國有商業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可用資產包項下的剩余權出資,與境外投資者建立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專門處置不良資產。 金融專家指出,目前向外資直接出售不良資產,仍是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形式。在這一形式的運用中,可能產生相應的金融風險。例如外資、國際基金購買政府擔保資產,可能把地方政府推向被告席。另外,可能發生外資購買中國限制外資進入行業的資產。還有,不良資產被外資購買后,可能帶來適用法律變化的風險。 但是從4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看,上述風險是可控的。例如,華融公司在挑選要出售的資產時,剔除了軍工行業資產、政府擔保資產、工行自辦公司和外資禁入行業的資產;東方公司采取的措施是,由國內外律師事務所為整個業務框架出具法律意見書;信達公司則在與境外投資者簽署的協議中,除委托服務管理協議適用中國的法律外,出資協議和權益出售協議均適用外國法律,同時信達公司還保留了對擬處置資產的優先購買權。 外資參與仍有法律障礙 盡管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已呈方興未艾之勢,然而也有相關因素限制了該業務的發展,這一方式也同時面臨諸多法律問題和障礙。 金融專家介紹說,首先,在出售不良資產方面,商業銀行是否有權出售不良資產,在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能否低于賬面價值出售也無法律規定。財政部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也沒有制定明確規定。 對外商直接出售不良資產,如果外資是境外實體,則債權人從境內轉為境外,原來的對內擔保義務也成為境內機構的對外擔保義務,而舉借外債和對外擔保需要履行相應的審批和登記手續,這增加了交易成本。 如果硬性要求外資在境內專門成立一家實體購買不良資產,這不僅增加成本而且還需要商務部審批,根據原外經貿部2003年發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商務部對專門以收購和轉賣不良資產為經營目標的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一般不予鼓勵。 其次,在商業銀行與外商成立合資資產管理公司方面,《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內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法規也沒有規定是否可以成立中外合資資產管理公司。能否以不良資產債權出資成立合資公司,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第三,在不良資產證券化方面,商業銀行是否有權出售不良資產,是否可以打折出售,如何實現從商業銀行到特殊目的載體的真實出售,也缺乏法律依據。 金融專家指出,盡管如此,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利用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方面,仍大有潛力可挖。而有關部門在擴大外資參與不良資產深度和廣度的同時,適當增加包括內資在內的參與主體,也將有助于資產管理公司盡快開辟新的工作局面。 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進展情況 公司 累計處置不良資產 回收現金 占處置不良資產比例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1510.6億元 508.1億元 33.64% 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2095.4億元 413.4億元 19.73% 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2099.1億元 215.7億元 10.27% 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1045.5億元 232.9億元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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