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務院防擴散局在1月3日的聯邦紀事中發布公告,稱根據2000年“防止向伊朗擴散法”的規定,決定對我8家企業和個人實施制裁。這8家企業和個人包括:BeijingAliteTechnologies Co. Ltd.、中航技公司、長城工業公司、北方工業公司、Wha CheongTaiCompany、Zibo Chemet Equipment Corporation、臺灣EcomaEnterpriseCo.Ltd.,以及一個名為Q.C.Chen的中國人。制裁包括上述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及承繼公司。同時受到制裁的還包括北朝鮮的一家企業。
公告所述的制裁措施包括:1、美政府所有部門不得向該公司采購任何商品、技術及服務或與其簽訂采購合同;2、美政府所有部門不得向其提供任何援助,這些企業和個人也無資格參與美政府任何援助項目;3、不允許美政府向其銷售任何列入美國彈藥清單(1995年8月8日起生效)的物品,所有“軍事出口管制法”管制下的國防產品的銷售,國防服務、設計或建筑服務的提供都應中止;4、對于向上述企業或個人轉移1979年“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條例”管制下物品的交易,不得頒發出口許可證。
上述措施自2004年12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
(信息來源:駐美國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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