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
一、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瑞新材)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2004年1-6月占用公司資金合計19611萬元,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嘉瑞新材2002、2003、2004年1-9月分別對外提供擔保13050萬元、27910萬元和1
7249萬元,共計58209萬元,其中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合計36209萬元,公司未及時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三、嘉瑞新材分別于2002、2003年發生借款13280萬元和12800萬元,未及時入帳,并挪作他用。
嘉瑞新材對上述重大事項既沒有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也沒有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2年修訂本)(以下簡稱《上市規則》)4.1、6.2、6.8、7.3.12、7.4.3、7.4.4條的規定。
嘉瑞新材現任董事段軍、前任董事肖賢輝、萬新紅、劉金水、于立群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2.2和4.2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12.1和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嘉瑞新材及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段軍、前任董事肖賢輝、萬新紅、劉金水、于立群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證券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5年1月12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