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功耘談委托理財④:回購與資產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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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2日 10:35 上海證券報 | |||||||||
關于國債回購的法律責任 現在,券商利用委托理財的手段進行國債回購,將資金轉移進入股市的做法相當普遍。券商通過這種手段變相融資,大大增加了委托理財的風險。由于股市的低迷,大量委托理財資金被套牢,無法按期收回,所造成的損失如何彌補?筆者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券商與客戶約定在客戶的賬戶上操作,那么券商是以客戶的名義行事,屬于
關于完善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議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許可賦予了證監會。為此,筆者認為證券公司不宜直接受托進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設立子公司或投資設立其他公司進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法律確定的資質,所以在信托法之下,應另行制定《資產管理公司法》,用以規制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和運行。《資產管理公司法》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包括注冊資本、技術條件、人員要求、名稱、工作場地等,明確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資產管理公司的組織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必須強調要嚴格限制資產管理公司各投資產品的比例,進行合理的組合投資,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明確政府監管部門和公司內部監管機構、明確監管事項等;法律責任的承擔,明確違反本法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商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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