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諒解備忘錄》的規定,現就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認可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向機構監管部提交證明其符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短期融資券基本條件的材料,包括:
(一)公司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基本情況,包括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目的、償還安排、資金用途、最近三個月公司凈資本情況等內容;
(二)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情況、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通知》情況、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并承擔相關責任的承諾;
(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的說明,包括自有資金運用與代理客戶管理資產業務的分離管理情況,中后臺的建設及其對前臺運作風險的控制情況、公司合規經營的承諾;
(四)公司采用有關規則對資產負債的估值情況;
(五)公司對股票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情況;
(六)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七)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相關信息披露情況公告的復印件。
二、機構監管部按照《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證券公司提交材料進行核查,向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出具認可函件。
三、在《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實施的第一年中,經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通過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和規范發展類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時可以不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
四、各證券公司應遵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我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監管部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