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監管力度 促進規范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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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1日 10:33 上海證券報 | |||||||||
日常監管中將引入"非行政處罰"手段 "建立誠信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制定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相關辦法,建立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實施及跟蹤機制。" 日前舉行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會議傳出一條重要信息,今年監管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行政處罰法實施之后,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和執法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如何對市場的失信和其他違規行為作出迅速快捷的處罰,監管部門開始在日常監管中引入"非行政處罰"手段。目前這一手段主要包括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公開批評或譴責、責令暫停履行職責、暫緩受理申請等等。 這位人士表示,非行政處罰不必像行政處罰那樣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生效,因此該措施能迅速對違規人員和違規行為課以處罰,使監管措施立即作用于被監管人,監管思路也能馬上見分曉。可以說,非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一道,構筑了證券監管的第一道屏障。 他同時表示,盡管非行政處罰措施不需要經過繁雜的程序就可作出,但是該措施也將對監管對象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處理不當也容易引發行政訴訟風險,因此有必要將非行政處罰的監管措施制度化和規范化,專門制訂相應的部門規章。 針對尚福林在講話中提出的監管部門今年將在完善查審分離體制,研究細化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等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的表態,證監會法律部的這位人士表示,早在三年前,監管部門就設置了相關的機構,劃分了證券領域違規違法行為的調查和審理,使相關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這一職能劃分后的協調配合,以利工作更好開展。 這位人士說,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一直是證券立法和執法者所關注的問題,在《證券法》和《刑法》中也能找到相關的規定。但是由于《證券法》對上述犯罪的規定過于粗糙,在操作層面也缺乏相應的認定標準,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是制約此類犯罪的執法和監管實踐的主要掣肘。他表示,修改后的《證券法》也只能對此類犯罪作出一個框架性的規定,具體實施則有賴于監管部門及時出臺相關違法行為認定的技術標準。因此,為了有效制止此類犯罪的發生,方便法院及時審理案件,迫切需要在認定標準方面取得突破。(記者 薛莉) 高風險券商處置穩妥是前提 "抓緊完成證券公司的摸底工作,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加強整改……穩妥做好高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工作,落實行政接管、托管經營類證券公司的最終處置方案……對自救無望的公司及時進行處置。" 在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會議提出的今年10項工作重點中,"促進證券公司規范發展,做好高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工作"又被列入了今年工作的重要內容,這是繼2004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會議后再次將券商的規范發展這一主題突出出來,這既充分說明了管理層對券商當前處境的關心,也再次明確了新的一年里券商發展的基調。 券商生存環境不容樂觀 ------券商陷入困境的深度與廣度進一步加大。一年來,由于市場的持續低迷,靠天吃飯的券商的處境不僅沒有得到改善,其陷入困境的深度廣度進一步加大,這不僅表現為證券業全行業今年繼續虧損,還表現為陷入困境券商的數量在增多,券商經營狀況的惡化程度在加大,有更多的券商陷入了虧損,一些券商甚至被托管或倒閉,也有相當一部分券商陷入了丑聞,南方證券等全國綜合性的老牌大券商也未能幸免于難。 ------券商陣營出現進一步的分化。由于券商在歷史包袱、資產質量的不同以及經營理念等方面的差異,特別是在管理層分類監管政策監管下,2004年券商陣營出現嚴重的分化,少數券商被托管或陷入了破產,更多的券商出現了更深度的虧損,但也有一部分資產質量較好、經營規范穩健的券商在不利的市場環境下仍然取得了盈利,一部分券商還受到了管理層的青睞并取得了創新試點的資格,券商的陣營出現了進一步的分化。 ------券商的政策環境趨暖。2004年,在貫徹落實"國九條"的指導思想指引下,證監會及相關部門成立了6個工作小組,其中一個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小組",一年來,工作小組先后出臺多項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多項措施,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得到了極大的拓展。總體上看,券商的政策環境趨暖的跡象十分明顯。 發展政策基調已明確 新的一年,管理層再次強調了券商范發展的政策基調,對于證券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一,在券商陷入困境的深度、廣度進一步加大的情況下,券商為改變當前困難的狀況,更有動力采取不規范的市場行為,因此,再次強調券商的規范發展,有助于防微杜漸,減少證券市場的風險。 其二,在證券業全面開放愈來愈近的情況下,強調券商的規范發展,有助于與國際接軌,并培育券商的核心競爭力。 其三,強調券商的規范與發展,會使新的一年券商的陣營進一步分化,一些不規范的券商可能會被清場出局,雖然券商的整體數量有可能減少,但證券業的整體質量在逐步提高,這恰好更接近管理層的既定目標。 券商面臨新機遇 我們預計,在管理層規范發展思路的指引下,未來券商發展將呈現以下趨勢: 第一,券商陣營將進一步分化,證券業格局面臨重新洗牌。新的一年里,根據我們的判斷,券商的經營環境將很難得到根本的變化,這就意味著,一大批券商仍將會在困境中掙扎,一些質劣的券商有可能被清場出局,而一批穩健規范經營的券商開始脫穎而出,并在分類監管下獲得政策支持和市場青睞,從而有機會做大做強,券商陣營將出現強者恒強、弱者逾弱的行業分化格局,證券行業面臨重新洗牌。 第二,證券業創新熱潮有望興起,經營模式有望得到進一步改觀。新的一年,在分類監管的背景下,強化監管與放松管制將會齊頭并進,有利于自主創新的市場環境與氛圍將日益形成,券商欲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唯一的出路就是創新,可以預見,證券業的制度創新、產品創新、業務創新等創新熱潮將風起云涌,券商的傳統盈利模式有望得到改善,差別化的經營模式將會初露端倪。 第三,高風險券商的處置工作將會在穩定的環境下進行。這次全國監管工作會議,管理層在強調了規范發展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做好高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工作",可以預見,新的一年里,高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工作將會在穩定的環境下進行,管理層當前已出臺了處理高風險券商的投資者保護基金,這一措施將會落到實處,高風險券商有望在保持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處置。 第四,券商的政策環境有望得到進一步改善。2004年,管理層圍繞著落實"國九條"曾出臺多項拓寬券商融資渠道的政策措施。可以預計,新的一年相關政策仍將會繼續出臺,證券公司的政策環境有望得到進一步改善。(東方證券研究所 張啟生) 加快建立基金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 "積極推動基金評級體系的建立。研究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 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已在我國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也在積極準備中。而在股市持續波動,債市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控制就日益顯示出其重要意義。 我國基金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截至2004年底,我國已成立了近5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持股市值已經占到了股票流通總市值的10%左右,基金已經成為了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但是基金發展越快,風險的有效防范和化解就顯得越為重要。受主客觀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基金風險收益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首先,從客觀上看,基金以股市、債市為主要投資對象,投資客體的風險與收益本身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其次,從主觀上看,我國基金仍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各種法律法規尚在完善之中,在這階段,基金也出現了各種違規行為,如曾經暴露出來的基金黑幕等等,這些進一步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為了更加切實的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減輕基金公司市場退出而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和社會的震蕩,有必要加快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 作為我國基金業防范和化解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同時還可以促使基金投資人選擇財務實力強、管理水平高和服務信譽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強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約束,有效減輕基金市場的道德風險。同時也意味著基金業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風險自救機制,依靠行業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將大大提高。 與此同時,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對基金業也存在著反作用。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強社會公眾對基金業的信心,從而促進基金的進一步發展。(海通證券研究所 胡倩) 退市責任追究機制先要明確信托責任 "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推動退市公司高管人員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 多位法律界及市場人士認為,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退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能夠對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起到更有效的鞭策和制約作用,有助于從根本上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陳榮律師指出,2004年9月份以來,就有*ST南華等7家公司相繼退市,退市一族不斷壯大。*ST達爾曼近期更有望成為第一家因為無法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披露定期報告而退市的上市公司。這些公司應該說都是一些對投資者極端不負責的公司,加大退市力度,也是凈化市場的需要。但退市不是目的,關鍵是通過追究退市公司高管人員的失職責任等手段完善公司治理。 多年來致力于中小投資者維權工作的嚴義明律師認為,要將退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落到實處,首先要明確公司經營管理者和上市公司之間的信托責任。其次,在嚴格立法的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積極介入到違反《證券法》、《公司法》相關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中來。 嚴義明律師表示,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講,已經對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付的忠誠義務和善良財產管理注意義務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如《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監會發布的《上市章程指引》中明確董事等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更是對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委托關系做了各方面非常完善的規定。嚴義明認為,立法機關應該考慮明確上市公司經營管理者和公司之間的信托責任,從而使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作為上市公司的受托人更好地接受《信托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記者 張喜玉) 對基金公司控股股東監管將加強 "制訂與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督察長管理、基金經理管理等規定。研究建立對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約束機制。" 在我國,基金管理公司都是大的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為主設立的。對具體的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在人事關系、福利待遇等方面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存在"剪不斷、理還亂"的種種利益牽扯,在對股票二級市場關聯交易的認定和監管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不排除基金管理人動用基金資產為控股股東的新股承銷、配股甚至自營業務服務,通過高買或低賣等方式向控股股東輸送利益,損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對控股股東進行監管最直接的目的是防范基金進行關聯交易,防止基金管理公司為控股股東輸送利益,保護廣大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基金的關聯交易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基金投資于關聯人發行的證券,運用基金資產配合關聯人的證券投資業務;二是基金投資于關聯人已經持有該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 證監會草擬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開始向業界廣泛征求意見。該準則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要求。而有關基金的關聯交易則被單獨列為一章,規定較多。 《準則》規定,以下關聯交易將被明確禁止:基金投資于關聯人發行的證券;運用基金資產配合關聯人的證券投資業務;有意維持或抬高關聯人所承銷證券的價格;基金投資于關聯人已經持有該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至于其他一些關聯交易,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執行,如基金投資于關聯人承銷的證券。另外,董事會在審議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事項時,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分別就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見。至于具體金額,則應在公司章程中給予明確。 基金在過去發生了不少違規行為,其中不少是因關聯交易導致的向控股股東輸送利益的行為,而近幾年基金的發展迅猛,大量的基金是由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的,其中也難免有些發起人是抱著成立后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為其輸送利益為目的而發起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基金公司規范運作的監管也必然大大加強。(華夏證券研究所 李修辭) 建立期市保證金監管系統是必然之舉 "強化期貨市場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年內完成期貨保證金安全監管系統建設。加快建立期貨市場投資者保障基金。" 在過去的2004年,中國期貨市場步入發展的一年,三大交易所各自推出自己的新品種。在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同時也看到,中國期貨市場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對于大多數注冊資本金只有三千萬的期貨公司而言,已經很難適應目前處于資金增長期的中國期貨市場的實際需求。尚主席提出,年內完成期貨保證金安全監管系統,主要是為了督促各家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進行客戶保證金的全方位的保護與監管,保證客戶資金安全。 客戶保證金監管系統的成立與實施,已經是勢在必行的發展趨勢,期貨市場的發展,勢必要有有效而合理的風險監控統一進行。去年中國期貨市場的四川嘉陵丑聞,對廣大參與期貨市場的投資者形成嚴重的信任危機。四川嘉陵的老總攜帶客戶保證金逃逸的現象,足以說明,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層面對客戶保證金的管理依然存在較大的漏洞。 中國期貨市場成立以來,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監管層面的漏洞挪用客戶保證金進行帶有自營性質的交易,甚至也有一些期貨公司允許有特權的客戶進行透支交易,這樣做的風險非常之大,一旦運作不當,將導致期貨公司運營陷入極其被動的局面中。 期貨市場是高風險的投資領域,隨著新品種的推出,市場可沉淀的資金容量逐漸擴大,因此,對于客戶保證金的監管應該積極實行,同時,對于期貨公司而言,應該認真配合管理層做好保證金的監管工作,這對于其控制風險、穩步發展有積極的影響。(上海金鵬 王偉波) 上市公司治理評級推動公司治理建設 "研究推出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聯合有關部門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實際控制人的行為,綜合運用現金清償、以股抵債、以資抵債等方式,下大力氣清理和遏制控股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侵占上市公司資金行為和上市公司違規擔保。" 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建立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將引導上市公司去改善公司治理機制,引導投資者去關注公司治理結構。 胡汝銀認為,在現階段,上市公司治理的質量不是很令人滿意。這主要體現在財務造假、掏空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等問題上。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將對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起到積極作用。上市公司治理評級應主要關注"控股股東行為規范"、"關鍵人的激勵與約束"、"透明度"、"股東權利"和"董事會結構與運作"等5大方面。對于理性的投資者而言,上市公司治理評級將會其投資決策產生影響,投資者可以把上市公司治理評級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治理評級將成為投資者資產組合調整和分配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評級可以作為信號顯示,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公司的融資成本,而較低的公司治理評級可以促進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戰略,提高治理水平;對監管者而言,公司治理評級可以使監管機構更進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狀況,便于監管機構針對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從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金信證券研究所副所長楊興君也表示,建立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在資本市場上,出現問題的總是一些沒有按照規則辦事、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結構的公司,公司治理評級體系將會對公司完善治理結構產生有效的推動作用。在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及即將實行的機構詢價中,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合理程度都將成為重要的考慮因素。 胡汝銀還認為,對目前存在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些問題,還應該從根本上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要解決上市公司治理問題,最基本的,是要落實相關違規者的法律責任,使違規者受到一定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處罰,使違規者有比較高的違規成本,使私人的違規成本超過私人違規收益。(記者 程立新) 上市公司現場監管需完善細則 "發布《上市公司現場監管辦法》,加大現場監管的力度和密度,加強對‘一控多’、關聯交易、委托理財、大股東股權質押等高風險公司和高風險環節的監控,及時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風險。" 就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會議上提出的"上市公司現場監管辦法",光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勇認為,上市公司現場監督辦法有其進步的意義,2004年上市公司出事的很多,反映出上市公司監管仍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需要加強監管。加強現場監管也是查缺堵漏的重要舉措,但是,國內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還需要更深層次的制度措施。 西南證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到認為,地方證監局需要加大監管力度。2004年上市公司的事件里,比如德隆、托普、鴻儀都是"一拖幾"和巨額擔保的案例。上市公司現場監管辦法在這些方面做出了一些規定,也可以局部有效地控制派系蔓延和上市公司黑洞,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細則。 有業內人士認為,從曝光的上市公司事件來看,強化證券監管立法,提高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力度,同時加強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能力,應該可以提早檢查出存在危機的上市公司,對大股東占用資金、違規擔保、高管人員越權違規等問題及時預警,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但是現場監管也有其不足,一個是監管成本大大提高,地方上市公司往往是當地利稅大戶,對這種上市公司進行現場監管需要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都非常大,二是現場監管往往因為地方利益的保護無法正常順利進行。完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還需要進一步的深化。(記者 李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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