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污染
近日,記者從南京海關緝私局了解到:每年全球石油化工行業共產生40萬至50萬噸含鉬、鎳的廢催化劑,其中1/5以上走私到我國,絕大部分流向一些“作坊式生產”的小型冶煉企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南京海關緝私局還反映:海關對廢催化劑這種“新型走私”的監管方面,存在缺乏經驗、沒有法定鑒定機構、處理的法律依據存在矛盾、執法尺度不統一
等問題,導致無法實行大規模有效打擊。
據南京海關緝私局偵察處副處長劉培榮介紹:廢催化劑本身是一種工業垃圾,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主要是石油化工行業生產產生,常見的多含鉬、鎳、鈷、釩、鈀、鉑、鋁、鋅、銅等金屬,產地通常是中東地區石油產出國,也有少量產于歐洲,生產者要付給收購者不菲的“廢物處理費用”。據該局抓獲的韓國籍犯罪嫌疑人、有“廢催(化劑)大王”之稱的某株式會社老板姜南元供稱:走私到我國的主要是含鉬、鎳、鈷、釩的金屬催化劑,通常是由韓國、印尼、荷蘭、德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的公司收購后再出口我國,每年總量保守估計也在10萬噸左右。僅姜南元手上掌握并出口的就有幾萬噸,2001年他經手的廢催化劑達6萬噸之巨。
在我國,目前廢催化劑屬于固體廢物,是禁止進口的,無法以真實品名報關進口,走私分子通常采用偽報品名的方式走私進口。常用偽報品名有:相關金屬的精礦(砂)、焙燒礦石(砂)、多組分化合物、金屬氧化物等。南京海關緝私局抓獲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上海北浦進出口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季振杰甚至說,中國口岸進出口的所謂低品位鉬、鎳精礦,其實絕大部分都是廢催化劑。
據南通市固體廢物登記管理中心主任、高級工程師王瑋介紹,由于廢催化劑中含有重金屬,及蒽、萘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物質,因此在國外,一家從廢催化劑中回收貴金屬的精煉廠,必須清楚地了解所處理的廢催化劑產生的工藝流程,并分析出其精確組分。美國法律甚至規定:精煉廠的排放物最好為零,在精煉前后以及精煉過程中無任何污水排放;通過最新的污染控制系統對廢氣質量進行管理;對工業用水進行蒸發,從而消除所有的污染源。
而國內目前對廢催化劑的加工處理及工藝比較簡單。一般是加入酸性物質,高溫焙燒,除去其中的硫、油污等雜質,將鉬、鎳、釩、鈷等金屬氧化成相應的氧化物,再通過離子交換等方式析出。這比從礦石中直接提煉這些金屬要簡單、便宜得多。一家年產300噸硫酸鎳的小化工廠,僅需面積100平方米的生產廠房、搪瓷釜2臺、過濾設備1套、離心機1臺、1噸鍋爐1臺,設備投資不到50萬元。國內目前收購走私廢催化劑進行加工提煉的企業多使用這樣粗糙工藝,沒有環保設施,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在工商部門注冊。在這樣的資質、設備、工藝條件下進行生產,其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重金屬殘留物十分驚人,對環境將產生嚴重的、不可逆轉的污染。
南京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丁文軒表示:廢催化劑走私是走私領域的“新事物”,在全國范圍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另外海關方面處理經驗也相當不足,對走私廢催化劑有關法律規定也有矛盾不清之處,這都對打擊廢催化劑走私帶來相當的困難。首先,鑒定部門不明確,商檢和環保都認為這是在對方的管轄范圍之內,即使有部門作鑒定,一般也只做定量分析,而回避定性分析。其次,廢物處理的法律依據存在矛盾。根據《海關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走私的貨物、物品應該沒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擅自進口的廢物應“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廢物”。事實上,廢物一旦進入,退運基本上不可能,而海關“沒收”后如何處理也是一個難題。
丁文軒還說,與一般固體廢物走私不同,廢催化劑走私是“兩頭賺錢”,基本上是“無本萬利”,而且一旦進入市場,其“固體廢物”的“身份”就會被“漂白”,購買者無須擔負任何法律責任。
基于這種現狀,丁文軒建議,一方面國家要加大對非法從事廢催化劑加工的企業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對廢催化劑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無證購買、使用者均為違法,使其只能流入有加工資質的精煉企業。他說:“像廢催化劑這樣可能對環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轉的污染的廢物,國家要對其產生、流通、回收的過程從頭至尾密切關注,否則貽害無窮。”
作者:姜帆 蔡玉高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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