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柏丹)從“征求意見稿”到“試行辦法”,經過了三個月的修改和醞釀之后,旨在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從根本上建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終于浮出水面。近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大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表示,這從本質上來說,體現了監管層市場化的意愿,也具有一些重大的突破,對評級的后續工作也做了一些詳細規定。把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價結果作為監管部門的內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外擅自公布等級評定結果,對擅自公布等級評定結果,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等。并針對被評價機構內部控制體系所存在問題及嚴重程度分別采取九種懲罰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
而對于一些業內人士所指的銀監會并不具備中立評級機構的資格,同時評級過程中監管層的獨立性問題也無法得到保證,缺乏一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等問題,趙錫軍認為,這是由我國監管體系的現狀決定的。我國目前尚無內部控制建設方面的明確標準。我國也正在建設這種中立評級體系。他表示,今后的這種評級過程應該是監管層、獨立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內部的會計、審計部門等共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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