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與許先生是2000年結的婚。婚后不久,許先生以個人名義用夫妻財產投資10萬元,與他人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并在公司中占20%的份額。公司經營有方,幾年來一直處于盈利狀態,但許先生長期對曹女士隱瞞經濟收入。最近,曹女士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傷心之余非常失望,遂提出離婚。但如何就丈夫在公司中的財產份額主張權利。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夫妻沒有約定的前提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
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許先生投資的公司要么是有限責任公司,要么是合伙企業,因此在離婚時,曹女士就這筆出資額主張權利的方式,既可以是要求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或合伙人,也可以是要求轉讓并就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以第一種方式主張權利,這難免會影響到其他股東或合伙人的利益,故要取決于其他股東或合伙人是否同意。
對這筆出資額究竟如何處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作出了如下具體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工的配偶可以成為股東。
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曹女士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合適的主張。(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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