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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大王”商標再遭質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8日 10:45 經濟參考報

  繼香港居民林女士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永和大王”商標注冊不當一案在北京一審敗訴、二審和解之后,在不久前舉行的《中國商標史100周年國際論壇》會議上,又有專家們對“永和大王”注冊商標再次提出質疑。“永和豆漿”商標持有者林炳生也準備投訴國家商標局:再次要求撤銷“永和大王”注冊商標。

  兩家“永和”相繼出現在上海

  臺灣林炳生先生于1985年在臺灣注冊了“永和豆漿”商標,成立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批量生產永和豆漿并開店。臺灣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21日在中國大陸注冊了“永和”及圖商標。臺灣商人邱耀輝與林炳生合作,1995年,在上海開了5家“永和豆漿”店。

  1999年,林家小弟林建雄來滬開創“永和豆漿”國際連鎖事業。同年,林建雄一手操辦的第一家“永和豆漿”直營店在上海浦東嶗山東路開張,當年授權加盟店達20家之多,總店數近50家。

  1996年2月25日,在上海又成立了一家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也是經營豆漿、油條類的快餐店,掛“永和豆漿大王”牌匾。1997年,這家公司經國家商標局獲準在第42類(餐廳、速食店、豆漿店等)成功注冊了“永和大王”商標。

  對“永和大王”注冊商標,弘奇公司向工商部門舉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經調查處理,于1998年12月14日給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發去滬工商檢案函(98)第25號“工商行政管理建議書”:你公司在下屬幾家連鎖店,用“永和豆漿大王”六字,作為簡化的企業名稱使用,與臺灣弘奇食品公司注冊于第30類的“永和”注冊商標相混淆,容易造成誤解。為此,建議你公司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和規定,對容易造成誤解的“永和豆漿大王”牌匾予以糾正,在今后的業務活動中,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避免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另一方面,消費者卻搞不清楚了,市場上既有“永和豆漿”,又有“永和豆漿大王公司”,還有同樣也是經營豆漿、油條的“永和大王”,到底哪家才是正宗的“永和”?網友們曾有議論:“你吃過永和豆漿嗎?蠻好吃的?”“傻姐,永和豆漿是過去式了,現在有了大王級別的永和大王。”“怎么能稱王呢?我國的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不允許的。”“聽說他們都是一家子的,老大叫永和大王,老二叫永和。”

  林女士與“永和大王”兩案和解了結

  1997年在深圳,香港居民林女士與永和大王公司合作開過“永和大王快餐店”。后來雙方不再合作了,永和大王公司不允許林女士繼續使用“永和大王”商標,2003年,永和大王公司為此在深圳起訴林女士。

  2004年1月,林女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指控“永和大王”商標不合法,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撤銷對“永和大王”商標的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公司從未在臺灣永和市從事過豆漿業,卻在大陸注冊標榜自己的“永和大王”商標,有夸大宣傳、貶低同行的意思,商評委應該撤銷“永和大王”商標的注冊。

  永和大王公司一位部門經理介紹說:“大王”是嚴格的意思。“大王”主要是針對公司內部的,要求我們的員工對自己有更高的目標。對外,我們沒有稱王的意思。至于消費者看到我們店的招牌“永和大王”四個字后認為我們是在稱王,那是消費者個人理解上的歧義。

  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在法庭上辯稱:爭議商標中的“大王”一詞雖然暗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質量好,但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在市場上并未產生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后果,亦無其它不良影響存在,因此,林女士稱爭議商標中的“大王”一詞貶低同行、夸大宣傳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審駁回了林女士的訴訟請求:注冊人在其注冊商標中加入“大王”二字,確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好的意圖,但是僅此并不足以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該商標的注冊和市場中的使用產生了上述后果或其他不良影響……

  林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了和解:林女士告“永和大王”的案件及“永和大王”在深圳告林女士的案件,雙方同時撤訴。事后,筆者向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要一份和解協議書,永和大王公司說這份和解協議書中的有些內容不便對外公布。

  有專家認為“永和大王”應取消

  上海以專業打知識產權官司而著名的朱妙春、余大江律師認為:

  臺灣弘奇公司享有“永和”及圖商標專用權,1997年,上海永和豆漿大王公司注冊了“永和大王”商標。雖說“永和大王”是注冊在第42類上的服務商標,但其商標主要應用于中式連鎖快餐經營,與臺灣弘奇公司的經營范圍、消費對象幾乎是重合的,很容易與后者的服務和產品相混淆,而且事實上這種混淆已經達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

  就“大王”一詞而言,有質量頂級、行業領先的含義,暗示“永和大王”就是“永和”中最好的,很容易導致消費者的誤解。永和大王公司稱:“大王”是嚴格的意思,“大王”主要是針對公司內部的,要求我們的員工對自己有更高的目標。這種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對“大王”一詞含義的理解應當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考慮,而不是從公司的角度來考慮。

  “永和大王”一詞不僅造成了市場混淆,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更有誤導消費者、夸大宣傳之嫌。因此,“永和大王”商標應該取消。(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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