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制定了《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治安分級管理試行辦法》,將場所分為A、B、C三個管理等級。
這種行為是行政執法管理部門比較常見的一種行政管理方法,其目的無非是想正面引導消費,以至便利管理。但這種行政管理行為,對執法行政部門而言,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許可,不是行政裁決,更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而這種行為對營業場所而言
,它也不是一種行政指導,而只是一種工作評價;可對消費者而言,它卻又具有行政指導性,因為它對于消費者選擇什么樣的場所去消費起著一種良性引導作用。
盡管法律上目前對行政執法機關為各式營業場所“劃等級”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政府活動的基本法則;否則,如果對其造成的后果不負責任,那么政府的信譽恐怕就會蕩然無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會受到莫大的蔑視。
其實,完全可以為某些特定的營業場所進行等級管理,但這種等級制,應由法律設定,營業單位自行申請,而不能由行政執法機關自行設定。而且由于行政推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即使行政推薦違法,相對人一旦接受并遭受損害,在法律上也會被認為是自主自愿的服從,如果事后再主張行政推薦的違法性并請求救濟,往往是相當困難的。鑒于此,執法機關直接為娛樂場所進行“定級”不妥,有必要加以糾正。
(李堅)
《市場報》 (2005年01月0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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