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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連發五張黃牌 證監會2005年鐵腕上路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7日 08:01 上海證券報

    1、利嘉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 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

    2、國光瓷業(資訊 行情 論壇) 涉嫌存在虛假信息披露行為,湖南證監局對其立案稽查

    3、豐樂種業(資訊 行情 論壇) 因連續6年造假虛增利潤,被證監會查處

    4、方大A 涉嫌虛假陳述,證監會深圳稽查局對其立案調查

    5、*ST數碼(資訊 行情 論壇) 虛假陳述案調查審理結束,中國證監會對當事人行政處罰

    新年伊始,短短四個交易日,已有五家上市公司遭遇監管“風暴”。分析人士認為,這一“頻率”表明監管部門有意在新的一年加大對上市公司監管力度。

    五公司被亮“牌”

    1月4日,利嘉股份披露,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證監會已決定對其立案調查;1月5日,因國光瓷業涉嫌存在虛假信息披露等行為,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稽查;同日,豐樂種業公告稱,因連續6年造假虛增利潤,日前被證監會查處,相關違法責任人均已受到處罰;1月6日,方大 A稱,收到證監會深圳稽查局通知,將對公司涉嫌虛假陳述進行立案調查。今天,* S T數碼又披露,公司虛假陳述一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中國證監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批公司在新年伊始集中被“逮”,首先和監管部門近年來逐步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力度有密切聯系。據上海財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統計,2004年1月至今,收到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通知書的上市公司超過30家,而遭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公司將近20家(基本上不包括上述30多家被立案調查的公司)。其次,問題公司集中亮相也與信息披露更趨透明有關。根據新的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接到立案調查通知書起即進行公告義務。

    緣何屢禁不止

    監管措施的不斷升級、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源于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屢禁不止。

    資料顯示,大部分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這些被拖延、隱瞞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業績、對外借款、貸款、質押擔保、對外投資或重大合同等,其最直接的影響是在財務報表中虛增了利潤,欺騙了投資者。豐樂種業、* S T數碼和此前被公開處罰的 S T煙發、天發石油(資訊 行情 論壇)、* S T花雕等無不是如此。而方大 A、國光瓷業被立案調查也均與涉嫌虛假陳述有關。

    在管理層日益嚴厲的監管之下,上市公司違規行為仍頻頻出現,業內人士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對違規的處罰過輕,違規成本過低。從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來看,不管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違規行為多么嚴重、惡劣,最高處罰方式無非是對公司進行象征性的罰款,對高管進行警告、罰款或市場禁入。如豐樂種業,連續6年作假、累計虛增利潤達4006萬元,不過區區數十萬元便可息事寧人;再如* S T數碼,公司和高管罰款的總和不過100多萬元。這種處罰對違規公司及其高管難以產生根本的觸動,其實際效果也就可見一斑。

    必須提高違規成本

    法律專家指出,相對國外成熟市場,我國目前對違規上市公司處罰力度過小,同時缺乏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位一體的系統性制約體系。而要提高“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的實際作用,就必須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違規成本。

    來自證券交易所的有關人士表示,要提高違規成本,有必要加大證券交易所的處罰權限。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一線監管的承擔者。然而,面對層出不窮的失信事件和相關責任人,證交所只有“處分權”而沒有“處罰權”,對違規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嚴厲處分不過是公開譴責,也就是說所謂的一線監管止步于道德層面。如果交易所有足夠的權限讓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層為其失信行為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相信可以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

    知名律師嚴義明也指出,從兩地證券交易所到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可謂“溫和寬厚”,也難怪上市公司總把一道道責罰當成耳旁風了。為減少和杜絕問題公司和問題高管出現,對失信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懲戒必須突出一個“嚴”字,只有對失信者嚴懲不貸,方能以儆效尤。與此同時,還要讓會計師、保薦人對上市公司的違規承擔相應責任。他說,三年前的美國安然事件中,負責對安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安達信被 S E C指控“欺騙及偽造賬目”,一位資深會計師被罰終身禁入,安達信這家世界“五大”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慢慢從人們的視野中消失。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宣偉華則建議,強化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立法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和追究最終責任人無限責任制度,并加重刑事處罰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等內部人惡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操縱公司財務,濫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資產與收益,進行破產欺詐等不法行為。宣偉華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公司董事因違背受托責任而擔負了有實際意義的民事判決,由此出現上市公司管理層失信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現象,成為證券市場監管和法律體系的共同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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