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財產墊付其他信托財產損益自營業務與信托業務必須分離
中國銀監會日前下發通知,要求信托投資公司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管理。通知強調,信托公司必須用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實際收益進行分配,嚴禁挪用信托財產墊付其他信托財產的損失或收益。對不同的信托,信托公司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單獨的銀行賬戶,在證券交易機構分別開設單獨的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應分別建立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的授權體系,明確界定各部門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確保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各部門及員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應按規定分別對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制定業務流程、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保證各項業務的前中后臺相對獨立。要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中臺、后臺對前臺的反映和監督機制。
通知稱,信托公司必須將自營業務與信托業務互相分離。自營業務部門和信托業務部門應分別設立,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職,并應由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自營業務與信托業務應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并由不同的財務人員負責且相互之間不得兼職。要建立信息隔離制度,自營業務信息和信托業務信息應相互獨立,業務人員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未公開的業務信息保密,不得相互傳遞、交流未公開的業務信息。信托公司應將公司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開管理,分別核算;對公司管理的每項信托業務,應分別核算。
根據該通知,信托公司應設立相對獨立的內部稽核監督部門,對公司所有業務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稽核,對公司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分離情況按季進行稽核,對終止或結束的業務要在一個月內進行稽核,對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隨時進行稽核,并將稽核情況按季向董事會報告一次。信托公司接此通知后一個月內要將稽核設置狀況和人員報銀監會備案,并每半年向監管部門報告一次內部稽核情況。信托公司應當建立業務的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的風險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上海證券報記者薛莉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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